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受理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按照要求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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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乡镇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调任到党政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 (六)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区县局级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市委组织部或有关部委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其中,区县一次调整干部(不含退休、军转、挂职、双管征求意见等任免情形)超过区县委管理干部总数5%的;市直委办局中:处级职数100个以上,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15%的;职数50至100个,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20%的;职数不足50个,一次调整数量超过职数30%的;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系统(单位)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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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函应说明调整原由,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对于第三条、第四条报告事项,有主管部委的单位,报市委有关部委和市国资委党委;其他的报市委组织部区县干部处、市直干部处、经济干部处、宣教政法干部处。市委组织部各干部处、市委有关部委和市国资委党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并应当在受理后的1周内以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书面批复。未经批复,提出报告事项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免事项。区县局级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情况。

第六条 市委有关部委干部处和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每季度将受理审核情况送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市委组织部有关干部处每半年将各自受理的和市委有关部委、市国资委党委报送的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并送干部监督处,干部监督处及时对全市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并及时将汇总情况报中组部干部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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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有关事项涉及到还需要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审批的,在市委组织部和市委有关部委批复同意后,仍需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凡违反干部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市属事业单位和群团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全市区县局级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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