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村级财务管理
第七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84条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有关账簿凭证应纳入镇街区管理。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村委会要和镇街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进行委托管理。委托管理后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处臵权、收益权、监督权不变。
第85条 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严格执行村会计记账、出纳员管钱物规定,严禁其他人员插手管钱管物。村出纳员、会计和三资代理中心每月至少核对现金(存款)一次,确保账款相符。
第86条 统一票据管理。除代收款项使用专项票据外,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票据,严格领用、使用、作废、销号规定,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入账。
第87条 严格收入管理。认真落实村集体资金代管制度,村级实现的现金收入原则上3000元以下的3日内、3000元及以上的必须当日全部上缴三资代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隐瞒不报;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88条 村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89条 建立村级备用金制度。村级备用金留存标准由镇街区按村规模和经济条件确定。村级日常支出用备用金列支。严
- 29 -
禁挪借公款和白条抵库。
第90条 严格代管资金管理。
(一)设臵专账专户。三资代理中心要设臵代管资金总账和村集体名称的明细账,在银行开设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积极推行代管资金双印鉴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
(二)强化资金支取管理。备用金不足需支取代管资金时,村级首先要向镇街区三资代理中心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支取代管资金,申请资金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由镇街区自行制定。
第91条 严格资金借贷行为。村集体因生产经营确需借款,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程序进行,借款2000元以上的,还需报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意,镇街区批准,方可施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借本村现金,不得私自向金融部门、单位和个人借款。村集体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92条 严格债权债务管理。村集体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定
期清理,发生的往来款项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须经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镇街区批准,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93条 各村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要及时处理账务,做到日清月结。
- 30 -
第八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94条 实行村级开支审批制度。实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双签字”审批,行政村下辖自然村的开支,必须有自然村负责人签字同意。大额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和镇街区批准,具体审批额度和权限由镇街区确定。
第95条 财务支出凭证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村集体的开支必须获得国家规定的合法的原始票据,方可列支;无法取得的,必须使用省农业厅统一监制的付款凭据,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共同签字。严禁使用白条记账。
第96条 村会计、出纳员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入账,并及时向村负责人或镇街区财经中心报告。
第97条 加强非生产性开支管理。镇街区和村集体要根据自己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对差旅费、电话费、租车费等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超过标准部分由责任人自己承担。镇街区应依据各村集体收入和人口规模、离镇街区驻地远近等情况,确定各项费用开支限额。
(二)取消村级招待费。确因村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需要列支招待费用,必须由镇街区或者社区负责人批准,并注明被招待人单位和人数等情况。
- 31 -
(三)报刊费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
第九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第98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山场、房屋、机械设备、水利设施、文教卫生设备设施、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第99条 镇街区三资代理中心和村都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登记簿,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
第100条 建立资产资源定期清查制度。村集体每季度要对集体资产资源清理一次,三资代理中心每半年核查一次。
第101条 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本增值,防止集体资产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各镇街区可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办法。
第102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购建(处臵)招投标制度。凡属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转让、发包、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备和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要采取招投标的形式进行。价值较大或群众关心的招投标项目要纳入镇街区进行招投标。
第103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