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塑胶制品制造程序 塑胶布、膜、袋品制造程序 塑胶皮、板、管材制造程序 原辅料使用量 原辅料使用量 原辅料使用量 2.368 0.220 0.539 kg/t kg/t kg/t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用表3-3推荐数据取值。
表3-3 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治理效率?(%) 治理设施 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吸附法 吸收法 药液喷淋 水喷淋 45~80 40~50 5~15 65~95 50~80 50~80 50~80 吸附-催化燃烧法 低温等离子体法 光催化氧化法 生物法 取值说明:
(1)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为0。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③治理设施未运行;④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
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⑤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2)治理设施虽能正常运行,但存在以下情况时取较低值:①吸附剂更换频率较低,吸附剂填充量不够;②吸收塔中空塔气速、液气比条件达不到最优;③催化剂工作温度、设计空速不满足要求。
(3)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4)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3-2)计算。
(3-2)
式中:
η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3.6.2 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
涂料及其配套溶剂、胶黏剂、油墨的用量(m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VOCs含量(pi)参考表3-1进行核算,塑胶制品排放系数(?)参考表8-2,治理设施治理效率(?)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3-2)计算。
4表面涂装(汽车制造)
4.1适用范围
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企业(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和挂车制造等)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轻型汽车》(HJ 253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J 2537)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年第31号)
4.3 术语和定义
4.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4.3.2 表面涂装
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覆以膜层的过程。 4.3.3 水性涂料
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
4.3.4 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作为溶剂的涂料。 4.3.5 物料衡算法
以质量守恒定律为基础对物料平衡进行计算。在单位时间内进入系统(体系)的全部物料质量必定等于离开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再加上损失掉的和积累起来的物料质量。
4.4 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量。
4.5 核算公式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4-1)核算:
(4-1)
式中:
E—企业VOCs排放量,t;
mi—涂料及其配套溶剂的用量,kg;
pi—涂料及其配套溶剂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
η—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4.6 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
4.6.1 现有企业排放量核算
涂料及其配套溶剂的用量(m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