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办〔2011〕7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 续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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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理办法
二 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
主题词:环保 污染物△总量平衡△办法通知
抄送:环保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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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
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
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审核。
第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建设项
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部门(下称环评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
氮(NH3-N)、二氧化硫(SO2)、氧氮化物(NOX)。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市、县(市)必
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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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
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第六条 审核原则
(一)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 在市、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
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
(二)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
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
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
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
(三)同步削减原则。从2011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 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2011年可用当地政府或企业集团公
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2012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 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
(四)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 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
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
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
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帐,审核可行
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
(五)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COD、NH3-N指
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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