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 图文 下载本文

型号 幼1号 幼2号 幼3号 幼4号 幼5号 幼6号 桌面高 52 49 46 43 40 37 桌下 座面 靠背上缘 靠背下缘适应范围 座面高 座面宽 净空高 有效深 距座面高 距座面高 ≥450 ≥420 ≥390 ≥360 ≥330 ≥300 29 27 25 23 21 19 29 27 25 23 21 19 27 27 25 25 23 23 24 23 22 21 20 19 13 12 11 10 9 8 113~ 105~119 98 ~112 90 ~104 83 ~97 75 ~89 (2)寝室:儿童寝室应分班使用。寝室内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每生一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床的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儿童床铺具体规格见表4-2。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专用寝室,配备固定式单层床、不同照度的灯具和儿童专用衣橱、被褥等,设有教师值班设施。

表4-2 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

年 龄 高度 宽度 长度 2-3岁 30 60 130 3-4岁 30 70 130 4-5岁 35 70 140 单位:cm 5-6岁 40 70 150 床铺标准 (3)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应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应有儿童无法直接接触到的清洁用具、消毒用品存放处,并有专用标志。厕所采用水冲式,配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沟槽式便池,沟槽式便池应设置幼儿扶手。提倡男女分厕。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4)多功能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备多媒体设备(投影仪、实物展台、计算机等)、音响设备、音乐舞蹈活动设施(钢琴、壁镜、把杆等)及会议所需的设施设备。

(5)专用活动室:应按其功能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活动材料。

科学发现室应配备操作台和材料柜,提供水源及用于开展各种探索活动的玩教具、操作材料。科学发现室配备标准见附件3。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图书、杂志、音像读物等,并配备数量足够的开放式书架及桌椅。儿童图书应以绘本为主,达到幼儿人均8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且每年及时剔旧更新。教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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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用书不少于50种,报刊杂志不少于10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5种。

建构室应配备中大型结构材料及材料柜,留有足够空间,便于开展大型主题建构活动。 美工室应配备画架、画板、纸张、笔、颜料等各种美术工具(包括泥工工具),并提供水源。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涂鸦墙、作品欣赏区及儿童作品展示区。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4。

2.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卫生保健器械及隔离室设备配备基本标准分别见附件5、附件6。

3.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设施设备等。食堂应配备蒸饭车、和面机、冰箱、烤箱等必要的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专用儿童餐厅,餐厅内应配备与儿童人数、身高相适应的儿童餐具、桌椅及洗刷设施。

5.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一般应配备: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2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3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人(如每班配备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财会人员: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1人。 安保人员:根据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管理和教育教学的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配足配齐。

七、经费保障

(一)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保证房屋修缮、设施添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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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等办园条件改善,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二)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幼儿园应按规定设置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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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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