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红十字医院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 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病人用药要由药师审核把关。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处方开具、调剂、保 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样式由自治区卫生厅统 一制定(附件 1),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
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 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 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 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规格、用法、 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 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 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 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 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 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 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如用 专用签章,应由医院统一制作,统一编号。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 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 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 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 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 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 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 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 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 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 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 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用毒 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处方 集”。每个药品的项目信息应叙述简练,医师、药师人手一册,内容应 包括通用名、规格、适应症、用法、用量等。处方集中没有的特需药品, 由相关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药剂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或院长签批后 一次性购买。特需药品申请、审批应记录详实。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 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不细分规格和剂型,不分制剂 和对药效无影响的盐根、酸根,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 种, 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 1~2 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
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如小儿 用药、输液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特殊选择,但一定要有科学的临床依据,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并经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列入处方集和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要保存完整记录备查。不同厂家的药品在处方上如何区别由各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 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专利药品”是指原研的,在中国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可用专利名称开具处方。不能将国外药品都理解为专利,必须提供中国专利证明文件。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药品习惯名称卫生部尚未公布,待公布后方可使用于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 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用毒 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 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 长
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填写疼痛专用病历,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疼痛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军官 证、士兵证、护照);(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长期使 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 性疼痛患者,可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 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 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 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 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 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 3 个月复诊或者 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 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 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 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 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 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专用签章由医院统一制作,统 一编号。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 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 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
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 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 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 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 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 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 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 逐日编制顺序号,格式为:年月日-□□□。例:2007 年 5 月 8 日第 10 张麻醉药品处方的编号为 070508-010。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 相关信息告知患者,可通过医院电子大屏幕滚动播出、电脑查询、公告 栏等告知。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 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 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同时按要求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 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 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 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 2 次以上出现 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 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 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 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 1 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 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3 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 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登记按《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 号)执行,具体登记内容包括:患 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 核人;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 3 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第七 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 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 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 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 例》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按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一)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 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 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 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规定,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是指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妇幼保健院、 卫生院、 疗养院、 门诊部、 诊所、 卫生室 (所) 、 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 行)》(卫医发〔2004〕269 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 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 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 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 Rp 或 R(拉丁文 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 “麻、精一” 。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 普通处方样式:
三、处方样式及说明 XXX 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姓名: 门诊/住院病历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离休 二乙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 性别:
年龄: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Rp
(底色为白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注 射 费¥: 元 元 收费员: 审核、调 配: 核对、发药: 患者签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急诊处方样式: XXX 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姓名: 门诊/住院病历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离休 二乙 性别: 年龄: 急诊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Rp
(底色为淡黄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注 射 费¥: 元 元 收费员: 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 患者签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儿科处方样式: XXX 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姓名: 门诊/住院病历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离休 二乙 性别: 年龄: 儿科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Rp
(底色为淡绿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注 射 费¥: 元 元 收费员: 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 患者签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样式: XXX 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姓名: 身份证明编号: 门诊/住院病历号: 临床诊断: 代办人姓名: 代办人身份证明编号: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与患者关系: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离休 性别: 年龄: 麻、精一
(处方编号) 二乙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 Rp
(底色为淡红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注 射 费¥: 元 元 收费员: 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 患者签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 大额处方患者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样式: XXX 医院专用处方笺
费别: 自费 姓名: 门诊/住院病历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离休 二乙 性别: 年龄: 精二
医保(自治区、市、县) 请对号划√ 科别/病区和床位号: Rp
(底色为白色)
医 师: 药品金额¥: 注 射 费¥: 元 元 收费员: 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 患者签名:
(收款票据请贴附处方背面)大额处方患者意见:同意不同意 联系地址或电话(患者自愿填写) 新版处方说明:
1、各类处方的规格为 20cm×13cm。
2、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须保留处方编号外,其他 类别处方不需编制处方编号。
3、各类处方前记中, 门诊处方请填写 “门诊病历号”、“科别” 及 , 住院处方请填写“住院病历号”及“病区和床位号”。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中“身份证明”指身份证、
户籍簿、军官证、士兵证或护照。未成年人若未办理身份证,请填写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编号,并注明关系。
5、各类处方后记中“大额处方患者意见”指根据《自治区卫生 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门诊处方管理的通知》(桂卫医〔2006〕172 号)要求,三级医院门诊处方费用超过 150 元、二级以下(含二级)医 院门诊处方费用超过 100 元时,应执行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制度, 并由患者(家属)签名确认。
6、各类处方后记中“联系地址或电话”由患者自愿填写,以便 出现特殊情况时寻找患者。 7、医疗机构原已印制的旧版处方可使用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2: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人: 填表人: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总计 平均 % 注:有=1 处方评价表
填表日期: 填表日期: 年龄 (岁) 岁 药品 品种 抗菌药 (0/1) ) 注射剂 (0/1) ) 基本药物 品种数 药品通 用名数 处方 金额 表1 诊断
处方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A= B= C=
E= G= I= J= K= L= D= F= H=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30; 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D:抗菌药 使用百分率= C/30;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30;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 种总数; 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 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 14
表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总计 平均 % 注:是=1 否=0。 。 就诊时间 (分钟 分钟) 分钟 发药交 待时间 (秒) 秒 处方用药 品种数 实发处方 药品数 标签标示完 整的药品数
患者是否了解全 部处方药用法 (0/1) C= A= B= D= E= F= G= H= I=
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 : 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 :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 :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 :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 15 表3
综合评价指标 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 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 分率 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分率 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平均处方金额 平均就诊时间 平均发药交待时间 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 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 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 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 本机构数 本地区平均数
% % % % 元 分钟 秒 % % % 有/无
% % % % 元 分钟 秒 % % % 意见: 意见: 签名: 签名: 16
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 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 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 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 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 督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 2、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实施群体评价时,可以在各医疗机构某一时段所有 处方中随机抽取 30 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某个医疗机构或者科室、 医师的处方实施评价、比较时,应当随机抽取 100 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 价。各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机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处方评价表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3、表 1 中“药品品种”“抗菌药(0/1)、 、 ”“注射剂(0/1)、 ”“基本药物 品种数” “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其中, 、 “基本 药物品种数”为国家或者本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 4、填写表 2 时,可以从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 30 位,由调查人员现 场填写。 5、表 3 中“本地区平均数”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的平 均值,计算方法为:随机抽取本地区 10—20 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 600 例 (张)的平均值,即抽取 10 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 60 例(张) 处方,抽取 20 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 30 例(张)处方。 “意见” 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专家,根据各项 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 严重超常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