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讲义 - 图文 下载本文

原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这样,直至1998年6月时,由于与赵某发生了一场家庭冲突,李某决定离开赵某,便以受胁迫结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李某的请求可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李某应如何办?

? [2009司考·单选]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

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 [2006司考·多选]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 \我行我素\的25

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 [2003司考·单选]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

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

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农村,雷正国与李琼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宴请宾客的方式举行婚礼,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雷正国与李琼同居后一直与父母和兄弟同住。因李琼不会做家务,又有些小性子,这使得雷正国的母亲对儿媳妇很不满意。结婚后两年多,李琼生了一个女儿后不久就与父母分了家。为了偿还建房时的欠款,雷正国到广东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家酒店当保安。 2002年8月,雷正国在酒店值夜班时发现有人偷盗,在与小偷的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乡带信给雷正国的家人,李琼带着女儿跟公婆一起到广东处理后事。

酒店转交了雷正国的遗物和他8000元钱工资存款,并给了5万元的抚恤金,某报社还转交了社会各界对忠于职守的雷正国近亲属的捐款约10万元。雷正国的父母领走了全部款项,李琼要求分割,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琼以

自己的名义并代理女儿要求分割丈夫遗产。 法院查明:1990年3月,雷正国与李琼举行婚礼时,因为李琼只有18岁,不到20周岁的法定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补办结婚证。雷正国2002年8月死亡时,夫妻俩共有财物价值约3万元,雷正国的工资存款80000元。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和第6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果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按事实婚姻处理。 据此,李琼与雷正国的关系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

雷正国的遗产是他与李琼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也即价值约1万5千的财物和4000元存款。这些财产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父母四人继承。另外,酒店支付的抚恤金是依法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费,社会捐款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慰抚金可以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父母四人共同获得。

? 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

(1)区别于重婚:事实婚姻的男女原无配偶。 (2)区别于其他非婚同居: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即男女双方的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

(3)区别于合法婚姻: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形式要件)。

? 我国政策、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3.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没有配偶

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事实婚姻对待。 ? 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男女双

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 案例: 张力(男)与王华(女)从1994年5月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力为23周岁,王华为21周岁;两人原来均无配偶;双方同居是自愿的;他俩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时也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周围群众均视他们二人为夫妻关系。1995年1月,张力因患心脏病死亡。当王华要求继承张力的遗产时,遭到张力的兄姐拒绝。他们提出:张力与王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继承张力的遗产。

问:1. 王华与张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2. 王华能否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

1. 在本案中,王华与张力是1994年5月同居的,虽然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但未办结婚登记,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无效婚姻,按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属于非法同居。因此,王华与张力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 2. 王华不能以妻子身份继承遗产。其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最高法院《关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在本案中,王华既不是合法的妻子,也不是事实婚姻中的妻子,属于非法同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但可以按《继承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以扶养人的身份,分得张力的适当财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在本案中,王华既不是合法的妻子,也不是事实婚姻中的妻子,属于非法同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能以妻子身份继承张力的遗产,但可以按《继承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以扶养人的身份,分得张力的适当财产。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1:夫妻人身关系

第一节 婚姻的效力概述 ? 婚姻的效力 ? 1.含义

? 指因婚姻有效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约束力。 ? = [广义]指在婚姻法内、外所产生的效力:例如配偶的监护人、死亡宣告的

申请人、时效不完成、回避、拒证、构成重婚罪的要件、国籍得丧的原因?? ? = [狭义]仅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有效婚姻产生的婚姻法上的效

力,分为:

? ——人身方面的效力(简称“夫妻人身关系”) ? ——财产方面的效力(简称“夫妻财产关系”)

? 婚姻效力(夫妻关系)的立法沿革 ? 1.“夫妻一体主义”

? 【单方面的吸收】夫权取代家父权;人格的统一,妻/子的人格被吸收;

妻/子无各种法律能力;妻随夫居/从夫姓;夫妻间禁止赠与???? ? 2.“夫妻别体主义”

? 人格的独立;法律能力平等?? ? 3.《婚姻法》:地位平等 ? 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7条(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解

释一第17条(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平等。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 一.夫妻的姓氏

? 1.人格、身份与姓名(姓名权) ? a.姓名权的区分功能 ? b.姓名权的特殊性

? c.姓名权不仅仅是人格权,也具有身份权属性 ? 【“赵C姓名权”案】

? 2.夫妻的姓氏与其人格和身份

? —夫妻关系与姓氏:历史与比较

? —交易安全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秩序 ? 3.我国的规定 《民通》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夫妻姓氏权的思考

a.夫妻可否约定从第三姓? b.子女可否从第三姓?

c.子女可否从父母双姓制?

d.父母对子女的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如何解决?

e.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姓氏是否必然变化?是否归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