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讲义 下载本文

《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 “不当怀孕” 和“不当出生” a.“不当怀孕”( wrongful conception )是指妇女或夫妻不想生育孩子,但是由于医生节育手术过失、开处药方错误或指导过失等原因,导致妇女有了身孕。

b.“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 )指妇女怀孕期间进行孕期检查,但因医院检查错误而未发现胎儿具有先天性残疾,致使妇女未能实施人工流产而生下具有先天性残疾的婴儿。

? 【案1-不当怀孕】2004年10月6日,怀孕妇女张某入住上海市南汇区某医

院妇产科,生下一女儿后并做绝育手术(医院施行输卵管双折夹挫结扎切除术,并告知张某该手术有0.5%至1%的再通率)。2005年11月,张某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只得在其他医院作了人工流产手术。张某认为医院在选择绝育手术方法上存有过错,从而导致其怀孕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起诉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余元。

? 【案2-不当出生】台湾朱秀兰怀孕,因系高龄产妇,恐生下唐氏症等有身

心障碍的儿童,于是到被告医院产检,因被告医院从事羊水分析及判断过失,未验出胎儿染色体异常,患有唐氏症,并告诉原告胎儿是男孩而且正常。致使原告未实施人工流产,且一再安胎。产下患有唐氏症候群、无肛症、导致导管闭锁不全之重度残疾男孩。原告朱秀兰及其丈夫于是以财产和非财产上受有重大损害向被告医院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否定了原告对医院主张的侵权诉讼,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医疗契约,被告医院应就其过失负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责任;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医疗费用、人力照顾费用、特殊教育费用,而不包括一般抚养费用。

? 【案3-不当出生】原告朱某凤、王某灵在被告厦门某医院处建立了孕产妇

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常规性检查。三次黑白B型超声波检查的结果是胎儿“未见异常”。后原告朱某凤生下一名先天性右手掌缺失的男婴。两原告认为被告未如实告知有关胎儿的真实情况,致使其失去判断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以被告医院不存在法定必须检出的义务,同时客观上也无法100%地检查出该缺陷,故不存在过错之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朱晓喆、徐刚:《民法上生育权的表象与本质——对我国司法实务案例的解

构研究 》,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 生育权就其本意而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宜在具体民事案件

裁判中直接适用。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48个典型的生育权民事纠纷大致可分为三类:生殖器官受侵害型、配偶之间生育侵权型、侵害生育自主权型。前两类案件根本无须\生育权\这一概念的介入,即可依据现有民法体系和规则解决所争议的法律问题。在第三类案件中,虽不当出生或不当怀孕的确构成侵害生育自主权,但也无须动用宪法上的生育权,因为民法上的一般人格

权或其他人格利益已经包含了生育自主权的具体内涵。

六、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 ?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

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婚姻忠诚协议”的效力 ? 【案例】曾某与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

年6月,夫妻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30万元的违约金。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贾某的反诉请求,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曾某向贾某支付30万元人民币。曾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开庭中达成和解:男方向女方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女方人民币25万元。

【首例“空床费”索赔案】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和营养费3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 实务观点

? 1.有效说: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

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是对《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规定的具体化。

? 2.无效说: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

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夫妻忠实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此种协议并非契约,而是一种“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的行为”。 ? 《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

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该条未获通过) ? 解决方案(道德调整)

? 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承认其有效性,但不宣

告其无效。理由是,若认定有效,应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进行裁判;若认定无效,则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取得的财产或者赔偿金需要返还;若认定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则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的,则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这样做就可实现让道德的回归道德。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二、亲系、亲等及我国亲属关系计算法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