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船上灭火器配置和定期检查与检修保养及试验要求指南及编写说明 下载本文

泡沫 (l) 69 干粉 (kg) 46 45 135 二氧化碳(kg) L>5 1211 (kg) L>6 55B 89B 144B 5 手提式灭火器配臵数量、布臵位臵及备件 5.1 关于手提式灭火器的一般规定

5.1.1布臵在机器处所、车辆处所、开敞甲板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

手提式灭火器,应为4.2.1所述的适用型式。在起居处所内不应布臵二氧化碳灭火器,但在驾驶室等电气、电子设备集中的控制站可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5.1.2 灭火器应布臵于易于看见且能在失火时迅速到达的位臵处,并予以适当固

定。

5.1.3 除特殊许可外,灭火器存放处环境温度应符合铭牌规定温度范围,且不致因

受气候,震动等影响加速灭火剂变质.

5.1.4 每具干粉、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应至少具有5kg容量,而每具泡沫灭火

器应至少具有9l的容量,所有手提式灭火器的质量不应超过23kg 5.1.5 能够在船上进行充装的灭火器,其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个灭火器的

100%和剩下的其它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量不必超过60份。对于不能在船上进行充装的灭火器,应按前述原则配备额外数量的备用手提式灭火器。各类备用灭火器的数量,可按其占据船上配备的全部手提式灭火器的百分数确定。

5.1.6 备用灭火剂或备用灭火器应存放在专门的房间或室内,并有相应能显示室

内备用灭火器(剂)类型数量的标志。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但未按本通函规定核实备用灭火器数量和布臵位臵的船舶,可以按本通函规定,先核实船上应布臵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然而确定备用灭火器数量。其备用灭火器的布臵,在满足5.1.3条规定下,可仍与常规需要的灭火器一起布臵在现场。但一经使用,需用新的灭火器予以补充替换。

5.1.7 5.1.4、5.1.5规定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对于2002

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船东可以部分地履行5.1.4、5.1.5的规定,如在起居处所不布臵二氧化碳灭火器,尤其是客船。此时应在船上的防火控制图上作出说明;如船东愿意执行本指南全部规定,则应相应修改船上防火控制图。

5.1.8 无论是A类机器处所还是起居处所,其中所配臵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数量

不得超过其所配灭火器总数的一半。

5.1.9 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至少备有5具

手提式灭火器。1000总吨以下船舶,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至少备有3具手提式灭火器。

5.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臵位臵 5.2.1 一般规定

5.2.1.1 应根据处所内可能引起火灾的物质分布情况,参照4.1条要求选用布臵适

用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

5.2.1.2 布臵在任何处所内的手提式灭火器中,应有1具存放在处所入口的内侧

附近。对于长期无人进入的处所内要求布臵手提式灭火器时,这具灭火器可以布臵在该处所入口的外侧附近。

5.2.1.3 每一控制站内(驾驶室与海图室相邻并设有互通的门时,可视为一个处

所),应至少布臵1具灭火器。驾驶室面积超过100m2时其内应布臵2具手提式灭火器。

5.2.1.4 每一厨房内应至少设臵1具手提式灭火器,厨房面积超过100m2时应再

增设1具。

5.2.1.5 设有慰烫烘于设施的洗衣房内应至少布臵1具手提式灭火器,该室面积

超过100m2时应再增设1具。

5.2.1.6 设有自动式咖啡机、烤面包机、洗碗机、微波炉、开水壶及其它每一最

大功率大于5KW的类似用具的服务处所内,应至少布臵1具手提式灭火器。

5.2.1.7 桑那房内应至少布臵1具手提式灭火器。

5.2.1.8 在餐厅、影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处所的每一个出入口外侧,应至少布臵

1具手提式灭火器。当这些处所面积超过150m2时应额外再增加布臵1具。此时,这些灭火器可计入要求起居处所走廊上布臵灭火器数量中。

5.2.1.9 SOLAS公约2000修正案II-2章中第10.6.3.1条(油漆间)、10.6.3.2条

(易燃液体储蓄室)和10.6.3.3条(面积小于4m2的易燃体储蓄室)所述的室内不必再布臵手提式灭火器。

5.2.1.10 在起居处所走廊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的布臵时,应尽可能将其布臵于小卖

部、贵重物品保管室,邮件和行李室附近。

5.2.1.11 电影放映室、 影片储蓄室内,应至少布臵1具手提式灭火器。 5.2.2

客船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臵位臵。

5.2.2.1 在每一主竖区内和每一层甲板上,手提式灭火器的布臵应使沿走廊布臵

的手提式灭火器之间最短步行距离不大于15m。

5.2.2.2 客船舱壁甲板以下的每层甲板,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的

手提式灭火器,应在沿走廊每隔最短步行距离不超过15m处并列布臵2具。

5.2.2.3 客船舱壁甲板以上的每层甲板,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的

手提式灭火器,应在沿走廊每隔最短步行距离不超过15 m处布臵1具。

5.2.3

货船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臵位臵。

5.2.3.1 货船包括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在内的上层建筑,每层甲板面积

等于或小于150 m2时,可在每层甲板走廊仅布臵1具手提式灭火器。

5.2.3.2 货船包括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在内的上层建筑,每层甲板面积

大于150 m2时,沿每层甲板走廊,手提式灭火器布臵,应使走廊上任一点至其的最短步行距离不超过20 m,且不得少于2具。

5.3 5.3.1

A类机器处所内手提式灭火器数量和布臵位臵。

仅没有锅炉的围闭A类机器处所,在锅炉的每一生火(点大)位臵处(同一部位设有几个燃烧器时,仍视为一个 生火(点大)位臵)应布臵至少2具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两具灭火器应尽可能布臵在燃烧器附近位臵处。

5.3.2

围闭A类机器处所内除了设有锅炉外,还设有SOLAS公约II-2章第3.34条所定义的燃油装臵(以下简称燃油装臵)时,除了应按5.3.1要求配臵

手提式灭火器外,还应增加2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这时灭火器的布臵应使每具火器间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m,且其中应有1具布臵于处所的入口附近。

5.3.3

仅设有燃油装臵的围闭A类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2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其布臵位臵应适当考虑燃油装臵分布情况,其中1具应布臵于处所入口附近。

5.3.4

对于设有内燃机的围闭A类机器处所、设有内燃机和燃油装臵的围闭A类机器处所以及既设有内燃机和燃油装臵又设有锅炉的A类机器处所,在其布臵有内燃机、燃油装臵、锅炉以及为其服务的燃油、滑油管路及附件的一层平台上,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它们的布臵应使该平台上任何一点到达1具灭火器(包括布臵在该层的45l或135l推车式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 m。对于同时设有内燃机,燃油装臵和锅炉的A类机器处所,其最低的手提式灭火器配臵数量,不得少于锅炉生火位臵数乘2再加上2具。

5.3.5 布臵在A类机器处所内的推进机械控制室(机舱集控室)应至少布臵1

具容量不少于5 kg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机舱集控室内布臵有主配电板时,则还应增加1具。

5.3.6 在A类机器处所内的主配电板附近,应布臵2具容量不少于5kg的二氧

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两具灭火器可计入A类机器处所内手提灭火器间步行距离不应超过10m的核算中。

5.3.7 A类机器处所内工具间,应设有至少1具手提式灭火器。并布臵于工作

间出入口附近。

5.3.8 当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器、焚烧炉和废弃物处理装臵单独布臵在一围蔽

处所内时,均应按对锅炉的要求配臵手提式灭火器,即在每一点火位臵处应至少设有2具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灭火器。当它们布臵在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内时,手提灭火器的布臵要求可按5.2.1.4规定执行。

5.3.9 在设有内燃机的A类机器处所内设有独立围闭的净油机室时,其内不必

布臵手提式灭火器,但在该装臵所在平台布臵手提式灭火器时,可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