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靠、挂靠、寄放、暂住人员暂不界定为成员(己确定的除外),在征地时由户长会议表决确定是否作为成员享受相应待遇。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安置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二)征占承包土地的,实行被征承包耕地的承包农户优先安置的原则。按农户实际征占用耕地除以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得出安置人数(四舍五入)进行安置,承包农户中谁先安置由农户自行决定。
(三)征占承包土地以外农用地的,优先安置前款计算有余数的成员、承包地征完家庭中尚未安置完毕的承包成员及因分类安置需要调剂的成员。剩余名额由户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的婚入人员、离婚回娘家人员等需要安置的,必须提供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安置补偿的证明。
附件3: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农用地每亩18000元。 2.建设用地每亩18000元。 3.未利用地每亩9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
1.农用地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000元。
2.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1.耕地每亩1800元。
2.大棚设施栽培、园地、经济林地、精养鱼塘每亩3800元。 3.坑塘水面、沟渠每亩900元。 附件4:
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被征收的承包耕地,将70%的土地补偿费按不超过村民组人均耕地的份额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家庭中16周岁以上拥有承包土地的成员。
(二)按上述原则分配后仍有余额的,按征地时的本组16周岁以上成员平均分配。
(三)对拥有承包土地但不符合成员条件的16周岁以上人员,享受不超过村民组人均耕地的份额在30%的土地补偿费留存中分配。
(四)对一些特殊对象和遗留问题,经户长会议讨论同意后,可以在30%的土地补偿费留存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