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及运作模式 下载本文

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

一、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

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之一。

二、保税港区的概念及功能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和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三、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

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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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可设厂进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可自由流动,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及运作模式

一、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

目前,我国有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陕西西安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江苏盐城综合保税区等18家。其中,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已封关运行。

二、我国综合保税区的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综合保税成功运作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苏州模式——依托“虚拟空港”和“海港”,实现“区港联动、海陆联运”,主要功能为口岸作业、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国际贸易、采购分销、金融服务、检测维修、展示展览;二是重庆西永模式——以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为核心,主要功能为出口加工、保税物流、港口,在价值曲线上,不仅有低端的加工,还有高端的研发和结算;三是海口模式——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互为补充,错位布局,主要功能为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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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国际中转、售后服务、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作业。

综合保税区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对国内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实行退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海关监管政策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保税港区内获取可以自由流转;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三、加工贸易政策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和合同核销制度,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综合保税区与境外进出口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材料,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区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售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经海关批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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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

四、检验检疫政策

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经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保税区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在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保税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五、外汇管理政策

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对境外支付货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无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理保税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海关办理非保税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以向区内企业支付,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以向其他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境内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述境内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活着结汇水单等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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