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下载本文

2 冲 8 济南 认 附件9 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 1. 违约责任的追究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受害旅客的赔偿

(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2)《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运[1992]64号) 第五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

附件10 有关DK310路段安全性的鉴定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路段DK310路段为临时性路线,为去年10月修建,今年3月21日晚驳接成功。巨DK310路段在建造过程中偷工减料,致使路基不够稳定。铁轨路基在修建成半年内属于路基沉降观测期,由铁路施工方负责监测。在此期间,路基可能发生沉降,从而影响到轨道,并且此出事地段为“S”形线路,设计半径为400米,该路段属于小半径曲线,行驶速度不许超过80公里每小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8年4月28日

附件11 电话记录

T195次列车脱轨后司机与值班员的电话记录

司机:我是T195次列车的司机,在DK310路线T195次列车发生脱轨。

值班员:什么时间? 司机:4:38分。

值班员:现在是什么情况?

司机:事故刚刚发生,具体还不清楚。 值班员: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