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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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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释义 .............................................................................................................................. 1 有限合伙企业 .............................................................................................................. 5 合伙人及其出资 ........................................................................................................ 10 普通合伙人 ................................................................................................................ 16 有限合伙人 ................................................................................................................ 19 投资业务 .................................................................................................................... 23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 23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 27 会计及报告 ................................................................................................................ 30 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 .................................................................................... 32

普通合伙人限制 ........................................................................................................ 37 争议解决 .................................................................................................................... 38 解散和清算 ................................................................................................................ 38 其他 ............................................................................................................................ 40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鉴于:

1、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能力和资格。

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 年 月 日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本协议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

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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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

业,即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

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

限合伙人。

1.1.8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

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

1.1.9 “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

现金金额。

1.1.10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

合伙人决定接受的出资现金总额与普通合伙人承诺将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现金额之和。

1.1.11 “初始认缴出资总额”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 1.1.12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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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激励分红的权利。

1.1.13 “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RMB 元)。有限合伙企业达到最低募集规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

1.1.14 “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

万元人民币(RMB 元)。

1.1.15 “募集截止日”指以下列日期孰早者:(1)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

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或者超过普通合伙人约定的最低募集规模人民币 万元(RMB 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而认缴的总认缴出资额达到最高募集规模人民币 万元(RMB 元)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之日。

1.1.16 “登记机关”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机构,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向有

限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1.1.17 “成立日”指有限合伙企业获得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之日。 1.1.18 “付款日”指本协议第3.5.2条所述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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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缴付出资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应当缴纳其最后

一期认缴出资额的付款日,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应当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付款日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付款日为准。

1.1.20 “交割日”指有限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指示,实际缴纳其最后一期

认缴出资额的日期,如果不同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其最后一期出资的日期不同的,则以最后一个实际缴付日期为准。

1.1.21 “募集完成日”指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完成之

日。

1.1.22 “后续募集”指成立日后至募集截止日期间的募集。

1.1.23 “项目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

股权或相关权益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实体。

1.1.24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

与股权相关的投资。

1.1.25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第6.3条所指含义。

1.1.26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

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27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费用开支。 1.1.28 “人”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1.1.29 “决策委员会”指普通合伙人按照7.1条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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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31 “会计年度”指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1.32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1.33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1.34 “可供分配现金”指有限合伙企业因项目退出收到的现金,或是从项目公司

和临时投资分得的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2

解释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如未特别说明,本协议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

2.1

设立依据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

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2.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

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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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3

注册地址

2.3.1 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 。

2.3.2 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经单方书面决定,可变更有限

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但应在变更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应于变更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2.4

目的

通过从事对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为主的投资事业,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投资管理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2.6

经营期限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叁(3)年,自募集完成日起算。如果经营期限届满,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决定延长经营期限。如果经普通合伙人决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未能变现,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大会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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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普通合伙人权力

2.7.1 受限于本协议其他各条款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作为执

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企业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 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

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

凭证;

(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 订立与有限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服

务协议、托管协议;

(7) 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 (8) 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

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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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其他行动;

(11)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8

授权

2.8.1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

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 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决定事项时,普通合伙人可凭达到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 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企业

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9

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2.9.1 普通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

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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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有限合伙

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有限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2.10 合伙费用

2.10.1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

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 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和募集的相关费用; (2) 有限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

(3) 有限合伙企业之会计、审计、顾问、律师费用; (4) 年度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会议费用; (5)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咨询委员会委员津贴;

(6) 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公司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法律、

审计、评估及其它任何费用;其中能由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普通合伙人应尽可能使拟投资项目公司承担; (7) 税收和政府收费; (8) 托管费; (9) 管理费; (10) 诉讼费和仲裁费;

(11)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为有限合伙企业利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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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 上述(1)至(5)项每年的费用在整个存续期间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

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3%),如超过该比例,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2.10.3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

有限合伙企业在设立后立即予以报销或返还。

2.10.4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普通合伙人同意免去有

限合伙企业应该支付的管理费。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1) 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

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其他日常行政事务费用;

(4) 普通合伙人的雇员完成合伙企业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如差旅费、招待费等。

2.10.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额

按比例分摊。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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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名录

名称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有限合伙人名录

姓名或名称 住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2 认缴出资

3.2.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RMB 元)。 3.2.2 各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表所列:

第一次缴付 认 缴 持股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 证件号码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比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 方式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第二次缴付 11

3.2.3 本合伙企业不允许公开募集。 3.3

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3.4

合伙人登记册

普通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5

缴付出资

3.5.1 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根据各方约定及普通合伙人的缴付出

资通知分期缴付,每一期出资均由各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的比例分别缴付。

3.5.2 普通合伙人要求缴付出资款时,应向每一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列明

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出资的日期(“付款日”)与金额,该合伙人应于付款日或之前按照通知要求将该期出资款足额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企业账户。

3.5.3 有限合伙企业账户设立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合伙人发出首次缴付出资通

知,各合伙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缴付。合伙人实际缴付首期出资后,普通合伙人负责向登记机关申请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3.5.4 在 年 月 日前,各合伙人完全缴付其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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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逾期缴付出资

3.6.1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在首次出资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首期出资,视为其

单方解除本协议,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合伙人从附件一所列合伙人名单中删除,并要求该合伙人支付其认缴出资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视为该合伙人自始未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本协议对于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效力不受此影响。

3.6.2 若任何合伙人未能于首期出资付款日之外的付款日或之前足额缴付出资,

逾期达五个工作日后,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从而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自付款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向有

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届时,普通合伙人将向违约合伙人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自此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催缴期”),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款规定的违约金。 (2) 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内仍未能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自催缴期届

满之日起,违约合伙人在上述第(1)款项下应付违约金的比例增加为每日千分之一。届时,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并以书面通知违约合伙人的方式再次给予违约合伙人十五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催缴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违约合伙人应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并支付本条上述第(1)款和本第(2)款规定的违约金。普通合伙人亦可单方面决定不给与违约合伙人本款所述的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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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而直接依据本条下述第(4)和第(5)款之规定追究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 若违约合伙人在催缴期或宽限期内缴付了全部应缴出资,但未支付

全部应付违约金,则自该违约合伙人实际缴付当期出资之日起,该违约合伙人还应就应付而未付的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滞纳金;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条上述第(1)款、第(2)款规定违约金及其滞纳金。

(4) 就因其违约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

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有限合伙企业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 (5) 若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催缴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或在普通合伙人

决定给予违约合伙人宽限期的情况下,违约合伙人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缴付出资义务,则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 1)

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但本协议规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并且代表该违约合伙人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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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 2)

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违约合伙人应缴未缴的认缴出资额(下称“欠缴出资额”)在其他非违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当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违约合伙人的后续出资承诺,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原由违约合伙人认缴而由其他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所对应的有限合伙企业费用仍由违约合伙人承担。 3)

每次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第八条规定以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应分配收入时,应分配给该违约合伙人的收入金额以其减半后的实际出资额为依据计算。

3.6.3 本3.6.1和3.6.2条规定的违约金、滞纳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

,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或滞纳金之合伙人的出资额。

3.6.4 对于合伙人在缴付出资方面发生的违约,普通合伙人从有利于有限合伙企

业的角度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在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

免除违约合伙人包括违约未能缴付出资当期开始的所有后续出资的缴付义务及权利,并将该免除部分从有限合伙企业之初始认缴出资总额中减去。

(2) 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追责之事宜达成本协议所规定的追责方式之外

的和解方案,但该和解方案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实际出资额的非违约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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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出质禁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出质。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唯一条件是经有限合伙人同意接纳为有限合伙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1.2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

执行合伙事务

4.2.1 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4.2.2 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其自主判断

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4.2.3 普通合伙人管理职能,具体管理职责由普通合伙人跟有限合伙企业签订

《委托管理协议》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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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普通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普通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4.4 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5 违约处理办法

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6 责任的限制

4.6.1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

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4.6.2 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

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4.7

免责保证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雇员、普通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企业。如普通合伙人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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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人士因履行职责或办理受托事项遭致任何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或遭受损失、承担费用、罚款,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4.8

普通合伙人除名及更换

4.8.1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

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企业可按照4.8.2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8.2 普通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1) 经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裁决有限合伙企业可依4.8.1条

条规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 上述裁决作出后六十(60)日内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八十五

(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4.8.3 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百分之

八十五(85%)以上实际出资的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8.4 普通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 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做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

决定;

(2) 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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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自4.8.2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并向合伙人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

被除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仍有权获得其被除名之前因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而应获得的报酬、应分配的收益以及合伙权益;如有限合伙在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同时接纳了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亦有权选择以其可接受的第三方评估价值为依据向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转让其获得上述报酬、分配的权益以及合伙权益。

第五条 有限合伙人

5.1

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2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5.2.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2.2 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

确规定。

5.2.3 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介绍投资的责任或

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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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5.3

有限合伙人地位平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5.4

身份转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5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有限合伙人在此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5.5.1 如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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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如本协议非其本人签署,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

的代表;

(3) 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

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 其已获得附件风险提示书,其充分认识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承担

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5) 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

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 其己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解情

形。

5.5.2 如有限合伙人为非自然人:

(1) 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2) 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

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3) 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其章程(如适用)、对其具有法

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4) 其已获得附件风险提示书,其充分认识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可能承担

的风险并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21

(5) 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判断决定参与有限合伙企业,其认缴有限

合伙出资并不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法律、投资、税收等建议; (6) 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重大误

解情形。

5.5.3 有限合伙人进一步向普通合伙人陈述和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时:

(1) 系使用自有的资金进行投资,其出资不存在信托、代持或其他任何

可能导致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权益产生潜在争议或纠纷之情形; (2) 其缴付至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集资或其他法

律、法规禁止之情形;

(3) 其向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提交的有关其主体资格、法律地位、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适用)的资料或信息真实、准确。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条项下陈述和保证内容导致有限合伙企业遭受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项目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损失、费用、责任或索赔,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有限合伙企业免受损害,及要求违约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合理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本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人。

22

第六条 投资业务

6.1

投资目标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主要对国内文化产业中稳健型和价值型及稳健成长型的产业、动漫科技产业、航天航空高科技产业及新型文化科技产业领域的项目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以期实现良好的投资效益。 6.2

投资限制

6.2.1 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应以获取短期交易差价为目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上市股票。

6.2.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对他人之负债提供担保;

6.2.3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50%),

但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致同意的除外。 6.3

临时投资

6.3.1 为实现有限合伙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普通合伙人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

用备付的现金在商业合理原则之下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限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7.1

决策委员会

7.1.1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决策委员会,决策委

23

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普通合伙人提名,两名由有限合伙人中按其出资额多少,排名第一位和第二位的有限合伙人提名。普通合伙人提名的委员担任决策委员会主席,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7.1.2 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叁年,期满后,普通合伙人可邀请到期委员连任。决

策委员会成员可用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并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该成员视为自动去职:1)其所代表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或2)决策委员会除该成员之外过半数成员表决认为该成员不适宜担任委员,普通合伙人已将此事书面通知该委员。3)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决策委员会会议,或普通合伙人有理由认为其不称职且已书面通知该委员。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安排他人接替去职委员。 7.1.3 决策委员会的职能包括:

(1)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项目退出事项; (2)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3)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

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4) 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分配等所涉及的估值事项;

(5)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

联交易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收购或出售投资标的,以及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已完成投资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

24

(6) 批准有限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 讨论并决定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征询决策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8) 听取普通合伙人就有限合伙人要求了解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运

作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情况所作的说明。

7.1.4 对于决策委员会所议事项,有表决权的成员一人一票。

(1)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通过: (2)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20%);

(3) 人民币壹仟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

算,下同)事项;

(4) 金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成本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 (5)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

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

(6)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

易事项;

(7) 其他应由决策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7.1.5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民币叁仟万元(含)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同)事项;

25

7.1.6 下列事项应当经参会的有表决权的决策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 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及项目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下

同)事项;

(2) 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7.1.7 决策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期为五天

(5)天。成员参与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通知期的要求。 7.1.8 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过半

数有表决权委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

7.1.9 决策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一致签字同意的方式做出决议。 7.1.10 如委员在表决时弃权的,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可自行或书面委托他人代

为参会和表决。

7.2

合伙人大会

7.2.1 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大会行使的职权为: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根据本协议第4.8条约定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 (3) 根据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人; (4) 解散有限合伙企业;

(5) 根据本协议第3.6.4条的约定表决违约合伙人相关事项; (6) 根据本协议第10.4条约定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权益;

26

(7) 根据本协议第2.6.1条的约定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8) 除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有限合伙协议

其他内容的修订。

7.2.2 上款表决事项(2)及(3)项须由合伙人大会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

五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4)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表决事项(5)须由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非违约合伙人通过,表决事项(6)至(8)项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7.2.3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

持。召开合伙人大会,应当提前十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三十(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7.3 托管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与一家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有限合伙企业所有资金委托银行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行使托管职能。

第一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1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1) 有限合伙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为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额比

27

例及合伙人出资级别分配或承担;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可合理预期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费用、清偿

债务或履行其他义务的需要,普通合伙人有权在分配时,预留合理数额现金。

(3) 有限合伙的现金和非现金分配应当按照如下约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

方式进行。

(4) 有限合伙经营期间,可供分配现金不得再次进行6.3条约定以外的投

资。对于可供分配现金,普通合伙人在综合考虑合伙人的利益以及符合届时之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有权单独决定以合理的时间和方式按下列原则和顺序尽早分配给所有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认为需要分配的,也可以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现金分配事项。 (5) 强制分红 1.2

现金分配顺序

(1) 首先预留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

(2) 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

限合伙人累计分配的优先回报金额(P)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年平均投资收益率达到百分之十八(18%)为止(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募集完成日起至收回各该出资之日为止)。

(3) P= (C1?T1/365?8%+C2?T2/365?8%+……Cn?Tn/365?8%) ,

28

其中P为本有限合伙根据上述第(1)款约定累计分配金额达到C后的若干次分配金额之和, T1、T2……Tn分别为募集完成日起至C1、C2……Cn次现金分配日之间的时间差(以日计算)(有限合伙人年收益分配=有限合伙人出资总额*15%)。

(4) 经过上述分配后的可供分配现金向普通级合伙人分配。 1.3

非现金分配

1.3.1 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企业的

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除非超过一半的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如决策委员会同意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值,则以此价值为准。但涉及国有资产交易或国有主体的,应当遵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3.2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分配金额

应计入8.2条所指之现金分配。

1.3.3 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各合伙人办理所

分配资产的转让登记手续,并协助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受让该等资产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非现金分配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将其

29

分配到的非现金资产委托普通合伙人按其指示进行处分,具体委托事宜由普通合伙人和相关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协商。 1.4

其他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合伙人)之间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1.5

费用收入

因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活动收到的所有投资管理费、投资终止费、投资顾问费、投资终止补偿等费用归有限合伙企业所有。 1.6

所得税

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合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或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

第二条 会计及报告

2.1

记账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30

2.2 会计年度

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2.3 审计

有限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时,审计机构由普通合伙人选定,当决策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普通合伙人应召集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2.4 财务报告

2.4.1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

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该等财务报表应包括: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各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期间的变

化。

2.5

半年度经营报告

普通合伙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第一个完整半年度结束时起,每半年度

31

开始后二十日之内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半年度经营报告,内容为该半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以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摘要信息,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信息。(受有限合伙企业与项目公司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的信息除外)。 2.6

年度报告

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当年之后的每一年度,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年度会议之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业绩评估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企业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2.7

查阅财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及复印有限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

3.1

后续募集

(1)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至募集截止日期

32

间,向现有有限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进行一次或数次后续募集。 (2)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后续募集的交割日:

1) 2)

新的有限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批准入伙;

新的有限合伙人已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其同意受本协议或其修订版本约束; 3)

3.2 3.2.1

新的有限合伙人已按照10.2.2条约定支付全部款项。

有限合伙人入伙

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3.1条规定进行后续募集时,可独立决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募集截止日后,除新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受让原有限合伙人权益外,有限合伙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3.2.2 根据本条规定入伙的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增加认缴出资额度的原有限合伙人,应按照其他合伙人已经缴付出资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作为其首次缴付出资的比例,在后续募集交割日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一次缴清首次出资。

3.2.3 后续募集交割日后,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登记册上登记。

3.3 3.3.1

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一年半(1.5年)内,除违约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权益,否则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

33

3.3.2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半(1.5年)后,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应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出资及接受分配的权利。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权益转让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3.3 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一年半(1.5年)后,拟转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限合伙企业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 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 转让方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请求;

(3) 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

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4) 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

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10.3.3条第(2)-(4)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3.3.4 当对于一项有关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

34

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但如果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的关联人且转让方为拟议受让方之后续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予同意。

3.3.5

对于根据本10.3条规定经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权优先受让,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权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优先受让。

3.4 3.4.1

普通合伙人权益转让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当中的任何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3.4.2

若经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合伙人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将原普通合伙人强制除名,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原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的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后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5 3.5.1

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

35

有限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3.5.2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非自然人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

产;

(2) 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6 3.6.1

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3.6.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6

(2) 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

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限制

(4) 在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有

利益冲突和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5) 普通合伙人可发起、管理其他基金或从事受托资产管理事务,但不得

与有限合伙企业产生利益冲突。

(6) 在各方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洽谈之前,普通合伙人已经投资的项

目,或已经签约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限制。

(7) 若普通合伙人投资或提供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普通合伙人作为小股东

或关联人不能控制或实际控制该公司或企业,则不应视为普通合伙人违反第11.1.1条的规定。

(8)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有限合伙企业

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

37

单独投资或同有限合伙企业联合投资。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解散和清算

a)

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被终止并清算: 1. 2. 3. 4. 5.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延长; 有限合伙企业所有项目投资均已退出;

经普通合伙人决定,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达到或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总实际出资额百分之五十(50%)的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 6. 7.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8. 9.

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38

b) 清算

i.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代表实际出资额百分之八十五(85%)以上的合

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ii.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

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iii. 清算期不超过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约定

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c)

清算清偿顺序

i. 有限合伙企业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 2. 3. 4. 5.

支付清算费用;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3)三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对于第(5)项,原则上应按剩余资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分配,每一合伙人分配取得

39

的资产中各类资产配比相同;相关资产不适合按比例分配的,则应根据其合理价值由清算人决定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

ii.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第七条 其他

a)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40

b) 全部协议

本协议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c) 修改协议

本协议修改时,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需要有限合伙人同意事项之相关内容时,经符合约定数量的合伙人出具同意的书面文件后可进行修订;其他内容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进行修改。

d) 可分割性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e) 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报告及年度会议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信息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

f) 协议生效和终止 1. 2.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全体合伙人一致确认,本协议为各方经平等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在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时各方应要求需要签署用于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用途的合伙协议或合伙文件,各方应确保该等备案的合伙协

41

议或文件不与本协议发生冲突,如该等备案的合伙协议或文件与本协议的约定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3.

本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效力及于其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代理人;当有限合伙人存在委托、信托、代持情形时,并及于其委托人或受托人、名义持有人等。 4. (以下无正文)

本协议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42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普通合伙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有限合伙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自然人股东姓名】(签字)日期:

43

附件:风险提示书

(一)投资风险 (二)投资机会的竞争性(三)投资变现风险 (四)对关键人士的依赖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本有限合伙是一种长期投资,且无确定的投资回报。

有限合伙人短期内可能仅可获得少量甚至没有现金回流。 投资组合项目投资的失败可能影响本有限合伙的回报率。 此前管理人的投资业绩无法对本有限合伙的投资业绩作出保证。

本有限合伙从事的投资业务是高度竞争性的。尽管管理人过往曾成功的锁定投资机会,但管理人仍面临其他投资实体的竞争,可能无法为本有限合伙寻找到使其达到投资目标的充足、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

本有限合伙投资的投资组合项目退出时可能无法获得满意价格甚至无法实现退出;在某些情况下,本有限合伙出售或处置其投资将在一定期限内受到限制。因此,本有限合伙投资的变现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或最终将对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本有限合伙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人专业人士及其他雇员的技能和经验。普通合伙人无法保证本有限合伙存续期间该等专业人士始终为本有限合伙服务,管理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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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管理人员离开可能会给本有限合伙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五)宏观经济 倘若某些趋势和事件的发生导致宏观经济出现持续低迷,各项基于中国经济良性发展的预期都将变得不具有参考性,本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开展和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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