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汇编答案 下载本文

(二十六) 何谓船舶受载期和解约日?金康合同中解约日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参考答案:受载期指航次租船中,船舶预期到达装货港或指定泊位,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日期。

若船舶未能在规定日期内到达装货港或指定泊位做好装卸准备,即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解约日指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装货港或承租人通过“宣港”最后选定的装货港,并做好接受货物装船准备的最后日期。

金康94中解约日条款(第9条)的内容是

(a)如船舶未能在第21栏规定的解约日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b)如船东预计虽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准备装货,则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其预计准备好的日期,并询问是否解约或同意新的解约日。承租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48小时内宣布,如承租人未行使其解约权,则本租约视为修改如下:船东在通知中宣布的准备完毕日期后的第七天为新的解约日。

(c)(b)款规定只能适用一次,如船舶再次延误,则承租人可选择按本条(a)款解除本租约。

(二十七) 纽约土产交易合同(NYPE)格式中的“租金支付和撤船”条款有哪些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以NYPE93为例主要内容为:

1. 规定租金现金支付给出租人或其指定的受款人,每半个月预付一次。对于最后一个月或其中部分时间,应支付估计的租金数额,当其不足以支付实际租用时间的租金时,如经出租人要求,差额租金应按时每天支付。

2. 如承租人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或对本租船合同有任何的根本违反,出租人有权将船舶从承租人营运中撤回,而不影响其(出租人)可能拥有的向承租人索赔的任何权利。

3.规定了宽限期。由于承租人或其银行一方的疏忽,过失或错误而未能准时支付租金时,承租人根据出租人的通知补交租金的,应视为其准时支付租金。在规定的宽限期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并在租金未付情况下,出租人有权中止履行其任何和全部义务,而不影响其撤船的权利,并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而且租金仍需照付;出于出租人中止履行其义务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4. 经出租人要求由承租人应垫付的船舶日常费用并收取2.5%的佣金,该垫付款从租

金中扣除。

(二十八) 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参考答案:1. 船舶的经营管理 由出租人负责船长、船员的聘用和船舶的营运调度工作

2. 营运费用的分担 由出租人负责船员的工资和伙食、船舶的维护和修理、船舶物料的供应及装备、润滑油、淡水、船舶保险、船舶检验、船舶折旧、船舶燃料、港口费、洗舱费、压舱物代理费及佣金,装卸费和垫舱物料由合同约定。

(二十九) 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参考答案:1. 船舶经营管理 由出租人负责船长和船员的任命,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

2. 营运费用分担 由出租人负责船员的工资和伙食、船舶的维护和修理、船舶物料的供应及装备、淡水、船舶保险、船舶检验、船舶折旧;由承租人负责船舶燃料、装卸费、港口费、洗舱费、压舱物、垫舱物料、代理费等

(三十)

光船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费用和相关事项分担的通常规定

参考答案:1. 船舶经营管理 由承租人负责船长和船员的任命,并负责船舶的一切营运

2. 营运费用的分担 除船舶保险和检验按合同约定外,其他一切营运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三十一) 定期租船合同中关于停租事项的通常规定

参考答案:对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时,承租人可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

间不支付租金。停租事项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订明,否则时间损失风险由承租人负担。如果停租事项虽已发生,但事实上并不影响承租人对船舶的使用,承租人就不得以此为由停付租金,如装货时出租人检修主机而未影响装货作业。

标准合同中常见的停租事项有:船员或物料的不足;火灾;船体、及其或设备的故障或损坏;搁浅;因船舶或货物发生海损事件而滞留;为检查或油漆船底而入坞;高级船员或船员的错误和/或罢工;因船舶被扣押而延误等。

(三十二)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装卸时间和滞期速遣的通常规定 参考答案:1.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1、 规定装卸日数或船舶装卸定额 2、 按习惯尽快装卸

3、 “以船舶能够收货或交货的速度”装货或卸货 2.装卸时间起算的三个条件:

1) 船舶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港口或泊位

2) 船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卸货物的必要准备 3) 已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

3.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 如规定非工作日、节假日、坏天气等是否计入装卸时间等问题 4.滞期费的含义及计算方法 滞期费连续计算或滞期费非连续计算 5.速遣费的含义及计算方法 节省全部工作时间或节省的全部时间 (三十三) 班轮承运人、航次出租船东和定期出租船东承担的费用比较

参考答案:班轮承运人要承担有关航次的一切费用,包括船员工资、船舶维护修理费用、船

舶保险以及货物装卸等费用;

航次租船中可以约定由承租人承担货物的装卸费用和垫舱物料的费用,而由出租人承担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定期租船中由出租人承担有关船舶的费用,包括船员工资、船舶维护修理费用、船舶保险、淡水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货物的费用,包括船舶燃料、港口费、货物装卸费等费用。

(三十四) 航次租船签发提单后形成的各方面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1. 如果出租人、其代理人、船长签发提单给承租人,而承租人本身是提单持有人,

则解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争议的唯一依据是租船合同,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

2. 如果出租人、其代理人、船长签发提单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又把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则受让提单的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争议只能依提单解决。如果承租人以承运人身份承运货物,但应承租人的要求,船长签发的是出租人的提单,则解决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争议仍以提单为限。

3. 如果签发的是承运人的提单,并且这种提单也转让给第三人时,承租人与提单持有人的争议依提单解决,出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仍需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4. 在第2、3两种情况下,出租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其超过租船合同责任的部分。

(三十五) 《金康》94合同对罢工条款的规定

参考答案:(a)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

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承租人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

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

(b)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到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示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和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c)除了上述规定,承租人和船东对任何罢工或停工而无法或影响货物装卸所引起的后果均不负责任。

(三十六) 《金康》94合同对战争条款的规定 参考答案:(1)本条定义

(a)“船东”指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实际承运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或船长。

(b)“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内战,内乱或革命,破坏活动,海盗行为,侵略行为,敌对或恶意行为,封锁,或任何个人,团体,侵略者,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任何行动(无论是针对所有船舶或某一船旗的船舶,或针对某种货物或船员),且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可能或似乎或将对船舶,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构成危险。 (2)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发现履行合同或任何部分合同将使船舶或船长和船员后货物在航次任何阶段遭受战争风险,则船舶所有人有权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或拒绝履行部分合同。如果该租约规定了装卸货物港的范围,且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将使船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遭受战争风险,船东应首先要求承租人指定在范围内的其他港口,仅在承租人收到该要求48小时后仍未指定安全港时有权解除租船合同。 (3)无论在开始装货后或在卸货结束前的航行的任何阶段,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发现船舶,货物(或部分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将遭受战争风险,则不能要求船长继续装货或继续航程或部分航程或签发提单,或通过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