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汇编答案 下载本文

租人原因产生的债务外,出租人应保证船舶上无任何其他债务。如果有,由出租人负责清偿这些债务。交接后因在此前产生的债务对船舶提出请求的,出租人应负责赔偿承租人因此遭受的损失,除非出租人对该种请求并不负有赔偿责任。 4. 船舶文书: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后,出租人应提供一份卖据(bill of sale)。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出租人还应及时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已注销登记的证明文件,以及出租人持有的其他船舶证件与图表等。 5. 费用的承担

承租人应当承担因购买船舶所产生的税款、重新登记船舶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出租

人应当承担与注销船舶登记有关的费用。如果船长或者船员由出租人雇佣,按照约定,由承租人承担遣返费用。

(七十八) 简要介绍租约中的朱比特条款的含义及作用

参考答案:朱比特条款的含义:如果由于不能归责于船东或船舶的原因,船舶到达装港后,

租船人未能提供航次指示或装货通知达10天以上,或装货通知发出后20天仍未装船,船东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

条款作用:本条款赋予船东解约的选择权,使船东在遇到无货可装的情形时无须盲目的无限期地等待下去,只要规定的期限一到就可以撤船并索赔,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不必等到合同受阻的时候才能撤船,更好地保护船东的利益。

(七十九) 简要介绍程租合同中船租双方的默示义务

参考答案:程租合同属合同法范畴,受合同法制约。双方除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

务之外,还受如下的默示义务制约。即便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双方各自亦有此应尽的义务。

1、 船东应尽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适航的含义非常广泛,但以下几个则是必须要做到的:船舶设计、结构合理,构造解释、坚固、水密,适于预定航线的能力;配备足额合格的船员和装备足够的供应物品;适货等。船东对船舶适航的责任是不能转移的。(2)船舶不能不合理绕航。船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正常习惯的地理航线从装货港驶往目的港。(3)船舶必须合理速遣。在船舶租赁期间,船东有义务使船舶尽速合理航行,不得无故延误,而使租船人因此有所损失。

2、 承租人默示义务。(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时承租人的绝对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提供货物或提供的货物时非约定的货物,就构成违约行为,船东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失赔偿。(2)按合同约定,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租船人除应提供约定货物外,还负有按合同提供规定的货物数量的义务。(3)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中不能含有危险货物。(4)负担由于承租人的责任造成船舶滞期的损失。

(八十) 解释定期租船合同的中还船条款中的“同样完好状态”的含义

参考答案:租船合同中,还船时船舶应具备的条件应该与交船时处于同样完好状态(in like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s)。其含义主要是指:(1)货舱与接船时处于同样干净;(2)船上各部分完好无损(正常的损耗和折旧除外)。如果有损坏(属于租船人的责任),则租船人有责任赔偿;(3)按约定,船上要留存一定数量的燃油。

(八十一) 金康94与金康76关于运费支付规定的不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预付的运费是不归还的,无论后来合同的履行是否受阻,

或是否出现货损货差。因为按照英国普通法的精神,运费应以到付为原则,因为英国人认为,运输是一种服务行为,只有在服务结束了才有权利主张报酬,所以哪怕船东签发的是“运费预付”提单,也只是改变了运费支付的时间而没有改变运费的法律地位,因而金康94注意到这点,特地加上这么一句话,声称预付运费不得扣减,也不退还,无论后来船舶或货物是否灭失损坏,这极力维护了船东的利益。举个例子,假设某轮装货后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刚开航船舶就触礁沉没,货物全损,此时租家若还未支付运费,那么根据合同里的约定,他仍然需要支付运费,否则船东有权索赔;若他已付完所有运费,则无权去向船东主张退还运费。

(八十二) 简述期租合同下当事人之间有关最后航次的权利义务 参考答案:(1)当承租人发出最后航次的命令,经合理预计为合法时,出租人无权拒绝。但

是在船舶准备执行命令时,如果命令变得不合法,则出租人有权拒绝遵从; (2)当承租人发出的命令为非法时,出租人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承租人重新发

出合法命令;

(3)出租人对于非法命令,可放弃拒绝执行的权利,并遵从命令完成有关航次,

并有权向承租人索赔自租期届满日至交船时租约租金率和市场租金率之间的差额损失; (4)当承租人发出的命令在履约时为合法命令,但因某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迟延

还船时,如果按租约属于承租人免责范围的,承租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八十三) 简述“里德标准” 参考答案:里德标准来源于1973年The Johanna Oldendorft 案,审理该案件的里德勋爵在该

案中确立了一个标准,即一艘船舶被视为到达港口之前,如果她不能马上进入泊位,则必须到达港内的某一地点,在那里承租人可以立即而有效的控制该船。根据“里德标准”到达船必须具备两个标准:1.船舶必须处在港内 2.船舶必须在承租人立即而有效的控制之下。

(八十四) 简述航次租船合同下各项索赔权的诉讼时效

参考答案: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之日起计算。

航次租船合同是约束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船关系的合同,有关该合同项下的请求权,如合同订立、解除、受载期、运费、滞期费、速遣费、货损货差等时效是二年。

《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对此作出了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我国《海商法》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放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也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出租人一方作为承运人时,他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发生的赔偿或运费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