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 简述连续日、工作日和晴天工作日的区别 参考答案:
1. 连续日,是指一天紧接一天的时间
2. 工作日,指不包括星期天、法定节假日、港口可以作业的时间。
3. 晴天工作日,指除不包括星期天、法定节假日外,因天气不良而不能进行装卸货作业的工作日也不计装卸时间。
(六十一) 航次租船合同中为何规定NOR的“递交时间”与“起算时间”之间的“通知时间”? 参考答案:
一般航次租约中都规定NOR应在承租人的办公时间内递交,并规定,递交NOR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起算装卸时间。从递交时间到起算时间的时间阶段就是通知时间,之所以 要规定一个通知时间,是为了使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能有一定的时间为进行装货或卸货做好准备。
(六十二) 期租中关于交船地点的通常约定方法有哪些? 参考答案:
1.驶抵某港交船
2.在可抵达的泊位交船(at the reachable berth),又称泊位交船。按照这种约定,承租人指定的交船泊位必须能是船舶到港后立即靠泊,否则产生的等泊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达到引航站交船(APS)只要到达合同约定的引航站,不论是否实际履行交船手续,均被认为船舶所有人已经依约交船。这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 4.引航员登轮交船(TIP)。这种情况下,即使船舶已抵达交船的引航站,只要引航员没有登船,就不认为船舶所有人已经履行了交船义务。这对船舶所有人来说是很不利的。
(六十三) 期租中关于交船条件的通常规定有哪些? 参考答案:
一般规定应在船舶各方面适于通常的货物运输的状态下交船。此处“各方面”通常认为交船时船舶应具备如下条件:1.全部船员均已配齐;2.船舶处于适航状态;3.船舶处于适于装载货物的状态;4.船舶必须办完一切进口报关、检疫等手续,并经过船舶检验,取得证明;5.货舱清洁,装卸机械能正常工作等。
(六十四) 期租中对船舶的航行区域作出限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由于受船舶保险的限制。期租下船舶一般由船东投保,保单上一般对船舶的航行区域作出限制,区域外的船舶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船东尽可能的使船舶航行区域与保单规定相一致。当然,如果承租人愿意承担支付附加的保险费,则船东也会同意船舶在保单限定的航行区域之外航行。
2.由于受某些政治原因的限制。世界上有些国家或地区之间没有建立联系或是敌对国,这些国家或地区之间不通航,不通商就限制了船舶的航行区域,船东当然不希望承租人指示船舶开往这些国家或地区。
3.由于受地理条件或流行病区域的限制。比如根据船体的结构强度不适合在某些航区航行,而有流行病的区域,自然会使船舶进出这些地区受限制。
(六十五)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有哪些(与期租、程租的不同之处)? 参考答案:
1.船舶检查 租期内光租的出租人有权对船舶状态随时进行检查 2.船舶维修与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3.船舶保险,承租人负责按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投保并承担保费,此外还应投保船舶的保赔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赔偿金先支付给出租人然后再有出租人和承租人按各自利益受损的程度进行分配。
4.船舶抵押与转租 设立抵押应经过承租人的书面同意,因为如果存在租购条款则影响所有权的转让。承租人转租船舶应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因为船舶的控制权与占有权不在出租人手中。
5.无担保物权的保证,在光租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同理,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遭受的损失应予以赔付。
(六十六) 租船运输下租船经纪人佣金支付的约定方式有哪些? 参考答案:
1.“佣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也即在租船合同签订时,租船经纪人就可以获得佣金。 2.“佣金在货物装运时支付”,也即一旦租船合同在货物装运前被取消,租船经纪人就不能获得佣金。
3.“佣金在赚取运费或租金的基础上支付”,租船经纪人只能在租船合同得到履行,且船东从承租人处获得运费或租金之后才能得到佣金。
(六十七) 租船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参考答案:
1.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即定期船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营运方式。它和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制定的船期表,没有固定的航线,停靠港口也不固定,无固定的费率本。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船舶所有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事先签定的租船合同来安排的。
2.租船运输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3)不定航线,不定船期。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例如,装卸费用条款FIO表示租船人负责装卸费,若写明Liner term,则表示船东负责装卸费。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六十八) 航次租船中滞期费与延滞损失的区别? 参考答案:
1.性质不同。滞期费是约定的赔偿金,延滞损失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赔偿金; 2.产生时间不同。滞期费与装卸时间密切相关,延滞损失可以在航次中的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出现。
3.可预见性不同。滞期费约定了滞期费率,延滞损失按实际产生的损失计算,无法预见,也无法约定金额。
(六十九) 简述租船业务的基本程序
参考答案:从广义上,租船业务程序是指从租船、船舶抵港前准备、船舶在港与航行直至船
舶租期结束等不同阶段有关货运作业的基本程序,狭义上,租船业务程序仅是指租船合同的洽谈与签署以及有关运费/租金、滞期费与速遣费计算与收取等方面的业务操作规程。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完整的租船合同从洽谈到签订,一般需要经过询盘、洽商和签署合同3个阶段。这3个阶段可细分为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订订租确认书以及租船合同等6步骤。
(七十) 航次租船的船东一般会在租约中订立哪些关于装卸时间的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答案:1.“等待泊位时间计入装卸时间”条款。在“泊位合同”条件下,船舶到港,因
无适当泊位而不能及时停靠,以致发生等待泊位的时间,对此,就船东而言船舶之所以不能进港或停靠指定泊位不是由于他自身的原因,故订立该条款让承租人承担该时间损失。
2.“无论靠泊与否”条款。也是为了减少等泊损失而订立该条款,一般订明:如果指明货物的装卸货物的地点是一个泊位,而这个泊位又是船舶不能立即进入的泊位,这时,只要船舶到达这个泊位所在的港口,即可递交NOR。
3.“除非提前开始”条款。如果在NOR递交以前或在通知时间阶段,承租人就实际开始装卸工作,就可能因装卸工作在原定的可用装卸时间之前结束,而使船东支付本不需要支付的速遣费。
(七十一) 哪些情况可以视为期租出租人放弃行使撤船权? 参考答案:
1. 接受晚支付的租金 2. 接受了不足额支付的租金 3. 未及时行使撤船权 4. 出租人确认继续履行租约
(七十二) 简要介绍航次租船合同的货物条款
参考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所租用的船舶是用于运输货物为目的的,所以货物条款很重要。
一般应在该条款中明确货物名称、重量、容积、性质等内容。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通常,承租人还要承担提供“满载满舱货物”的义务,所谓满舱是所提供的货物能装满货舱;所谓满载是指所提供的货物装船后,加上航次所需燃料、淡水、食品等物品,载重达到载重吃水线。
(七十三) 什么是“宣载”?在航次租船中有什么意义? 参考答案:在实际装货前,船长根据航次中的燃料、淡水、供应品的消耗量,扣除船舶常数,
确定一个确切的装货数字,并通知承租人,即称为“宣载”。宣载必须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宣载之后的数字,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承租人提供的货
物数量少于宣载的数字,则承租人应负担相应的亏舱费;如果船舶实际装载的货物达不到出租人保证的数量,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赔偿短装损失,包括承租人根据贸易合同所遭受的损失、货物的退关费用、仓储费用及回运费用等。
(七十四) 航次租船下船舶所有人是否只能使用特定船舶?简单介绍“代替船”条款。
参考答案:航次租船合同中常常订立有关船舶的说明,船名则是其中很重要的内容。在合同
中,船舶一旦被指定,船舶所有人就必须以指定的船舶进行货物运输,无权选择其他船舶代替指定的船舶。如果指定的船舶因故沉没,航次租船合同自动解除。船舶所有人没有义务再提供其他船舶履行原航次租船合同。
船舶所有人为调配船舶的方便,在签订租船合同时,除指定某一船名外,往
往还增加“代替船”条款。有了这样的条款,船舶所有人便有权选择代替船,而一经选定,船舶所有人亦无权再行更改。如果原指定的船舶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受载期内到达,则船舶所有人必须选择某一代替船履行合同义务。有的合同还规定,船东的选择权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驶,否则合同视为解除。
(七十五) 什么是“宣港”?承租人在“宣港”时应注意些什么?
参考答案:承租人在船舶驶往装货港或卸货港区域的方向,经过某地点时,或在规定的某一
期限内,向船方发出最后确定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名称的通知,称为“宣港”。 为了贸易的方便,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订明装货港或卸货港,而是保留承租人在船舶驶往装货港或卸货港区域时,以指定最后确定港口的权利。
承租人的这种选择权一旦实行,也就是一旦确定某一港口,即不得再行更
改。因此,承租人在指定港口时应注意了解该港的情况。了解该港口是否安全,水深是否足够等等。如果承租人没有在约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发出宣港通知,因此而给船舶造成的绕航或滞期损失,则由承租人承担。
(七十六) 简要介绍航次租船合同的解除
参考答案:航次租船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1. 法定解除,其原因包括:1.因军事行动,船舶或货物有被捕获或劫夺的危险;2.装、卸港被宣布封锁;3.装货港发生罢工或船舶被扣留;4.船舶被征用;5.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 2. 任意解除:1.船舶不适航,承租人或托运人有权无偿解除合同,并可向船东要求赔偿损失;2.由于遭受不可抗力使货物全损,托运人可不支付运费而终止合同;3.船舶逾期仍未抵达装货港做好装货准备,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船东已将上述情况和船舶预定到港日期通知承租人时,承租人在船舶到港48小时前,将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船东;4.船东和承租人在合同履行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就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十七) 船舶租购合同的特殊之处 参考答案:
1.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条款:第154条:付清租购费时转移。 2. 在船舶于租期届满之前,船舶连同属于船舶的一切财产的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但是,一经进行船舶买卖交接,这种风险便转移至承租人。 3. 船舶无债务担保:在所有权转移办理船舶交接时,除已存在的抵押权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