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股份公司总部,向股份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各单位分管业务领导、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股份公司总部,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股份公司管理的干部,由股份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各单位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控股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