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石油办字〔2004〕230号)执行。
第四章 事故应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各单位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股份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股份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股份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股份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各单位调查的事故,各单位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股份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各单位应当向股份公司做出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