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直属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

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单位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股份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向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总裁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办公室向股份公司总裁办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各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股份公司总裁报告,同时报告股份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裁。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在上报股份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总裁办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石油办字〔2004〕23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