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 下载本文

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答疑(共68条)

灾后重建国土资源政策研读

一、为支持受灾地区重建家园,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制定了哪些政策文件?使用期限是多少?

(一)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二)省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

(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事宜的通知》(财综[2008]53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

(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08]65号);

(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加快促进全市经济恢复增长的意见》(绵国土资发[2008]126号)。

这些政策使用期限为三年。

二、地震灾后重建应遵循的方针是什么? 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三、地震灾后重建应与哪些原则相结合?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四、灾后重建项目如何认定?

经受灾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并出具灾后重建立项文书,可认定为灾后重建项目。

五、灾后重建用地规模如何核定?

灾后重建中的城镇、农村、基础设施、产业建设等各项用地规模,国家和省全面纳入灾后重建总规模优先核定。并从规划上确保灾后重建的所有用地需求。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等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

这些规定明确了灾后重建将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将灾区的各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对城镇、农村居

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等新增的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供地。指标不足的,由省预支安排指标供地。

六、灾后重建所需用地计划指标有哪些规定? 2008年,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可预支安排,并分类统计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国家计划指标中给予追加认定。从2009年起按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并依据耕地复垦情况,对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2009年起,国家和省对灾区重建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各地完成的土地整理和复垦耕地情况安排用地指标。

七、如何解决灾后重建耕地占补平衡?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县(市)城镇批次用地可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账,在三年内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土地利用规划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怎样衔接?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因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服从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做到相互衔接吻合。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规划安排。这些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点规划内容。

九、四川省政府在优化产业布局方面对土地利用提出了什么要求?

省政府在优化产业布局方面对土地利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支持灾区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聚集,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十、灾后重建哪些项目可以先行用地? 灾区过渡性安置房用地,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用地,按临时用地优先安排,可以先行使用。 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城镇村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安排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并

依法完善土地征用手续。

房地产开发、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和未纳入灾后重建规划项目的用地,不享受“边建设边报批”优惠政策。

十一、申请先行用地单独选址的工程项目符合哪些条件?

可以先行用地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项目,需符合重建规划,并具备项目立项批准文书和核准程序;完成申请先行用地范围内土地勘测定界、地类确认、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等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二、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各级政府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或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过渡性安置用地应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灾区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在保证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并开展分区适宜性评价,对临时安置点、重建选址进行危险性评估,为群众安置点选址提供决策依据。执行好这些规定,有利于确保过渡性安置点选址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十四、过渡性安置用地有什么特殊规定?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用地,可先行使用再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到期不需转为永久性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交还原土地使用者;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完善用地手续。凡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十五、抗震救灾临时用地的范畴包括哪些? 地震灾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的土地,过渡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等用地,属于临时用地。

十六、抗震救灾临时用地有哪些要求?

临时用地不改变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其用途性质。即原来属于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原来属于未利用地的仍为未利用地。临时用地结束后,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和原土地用途。临时使用农业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为2年,抗震救灾临时用地一般不超过3年。

临时用地不得违法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只

能用于灾后过渡性安置或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防疫等急需使用。 临时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在抢险救灾中可以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其他国有土地的,在土地使用中使用人应及时与土地使用权人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

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就补偿和使用土地后恢复原貌等事项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土地承包人协商一致,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恢复土地原貌和原用途,及时交还原土地承包人。需要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及时依法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十七、如何理解灾后重建用地边建设边报批? 灾后重建项目边建设边报批用地的范畴是:经依法批准纳入当地灾后重建规划的城镇村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工业生产设施建设用地、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受灾企业事业单位搬迁用地;受灾城镇村、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因受灾倒塌或经依法鉴定属于危房且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确需搬迁用地的。

边建设边报批用地,是指经县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选址的项目。报批工作须在开工建设的同时组织征地报件,一个项目的征地报件一般不超过一年。所有的项目在灾后重建的三年期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年以后逾期的报件,将视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受到法律制裁。

十八、灾后重建哪些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一)县级以上政府投资、社会捐助的统建房、经济实用房或受灾城镇居民自行集资原址建设(应符合灾后重建规划的原划拨土地)非商品住宅的用地;

(二)采取BOT、TOT等模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

(三)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将基础设施等项目在三年期限以内通过契约特许授权给企业承包建设和运营的项目用地,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国有土地用于融资而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项目用地;

(四)灾后重建按灾后重建规划需整体搬迁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自建的住房、房改房和已购买的商品房等使用的国有土地。

(五)异地重建的受灾村民需要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

十九、灾后重建哪些项目可以协议出让供地? 灾后重建需要异地重建的工业项目或其他经营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用地,在挂牌公示后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供地,并将协议出让供地情况面向社会公示。

二十、灾后重建哪些项目可以降低出让地价?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地震灾害中投资规模较大、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或低于原评估地价出让土地。

投资规模和降低出让地价的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并向上级政府备案。

享受降低地价或降低原评估地价的土地使用者在转让企业或土地时,政府要追缴原地价或评估地价降低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并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二十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提高用地审批效能有哪些规定?

一是对受灾县(市)灾后重建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直接上报省政府,并抄报所在市州政府备案。二是城镇批次报件材料简化为:县级政府的请示文件(附安置补偿方案):“一书三方案”、勘测定界图(附地块54或80坐标),符合重建规划的图件或说明材料,被征地村组对地类面积和地面附着物等的确认材料,涉及林地的附有林业部门的批准

书。对报省审批的独立选址项目报件简化为:城镇批次报件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登记表;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及审查意见或说明“供地方案”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项目符合重建规划,并完成项目批准或核准程序,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地类确认、地上附作物登记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以申请先行用地。灾后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属省厅或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厅审理的,省厅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厅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报。

二十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灾后重建项目用地的时限是多久?

灾后重建项目及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厅审理)预审的,省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省厅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转报。单独选址控制性工程,可向省厅申请先行用地,省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十三、灾后重建哪些项目用地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

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怎样申报审批?

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的;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

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或迁至异地进行重建而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的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符合规定免收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州)政府复核。征地报件材料中应注明拟征地用途和用地单位情况,及申请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题报告,并附市、县政府复核、审核意见。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因而免收的对象是政府而不是土地使用者。

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免收土地出让收入中的政府收益部分。

二十四、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转让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免征耕地占用税;2008年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损毁的居民住房应缴未缴契税的不再征收;灾区居民购买的安居房,减半征收契税。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免收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二十五、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怎样保护原土地权利人的权益?

一是灾区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尽快恢复土地确权登记资料,充分利用原有地籍资料,及时更新,为灾后重建提供确权依据,最大限度保护各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灾后重建用地和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避免群众的土地权益受损。灾区原有建设用地和其它土地,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不变的,不调整使用方式和使用权人;因重建规划涉及土地需调整、置换或改变原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坚持等价交换原则,确保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灾后重建用地和征地,要依法履行法律程序,避免群众的土地权益受损。保障紧急用地时,市、县国土资源局要迅速启动土地快速调查和确权,凡灾后重建需要紧急征收集体土地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和征询农民的意见,现场完成被征土地的产权调查、拍照和确认后,方可动工用地。快速调查和权属确认结果要记录存档备查,对现状有争议的,据实记录一并存档。要采取多种途径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协调相关权益,及时化解和裁决产权争议,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十六、城镇居民危房改建应如何申报?需提交哪些手续?

城镇居民危房认定应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书面危房鉴定书,居民户持危房鉴定书向市、县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提交危房改建申请,经实地核实凡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城镇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审核同意。在原址重(改)建并具有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时居民需提交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原房屋所有权证、危房鉴定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改建申请书等。

二十七、灾后重建工业项目用地应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一是凡属原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只需原址改(重)建(不超用地面积)的,经规划部门出具原址改(重)建意见后,土地权利人凭已经领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相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使用土地,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凡属原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因地震灾害确需迁至异地重建的,由受灾企业向发改部门提出灾后重建项目立项申请后,持灾后重建项目立项批准文书向重建所在地的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灾后重建用地申请;工业项目需另行使用国有土地的,经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灾后重建规划为项目选址定点后,国土资源部门再按照灾后重建政策直接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工业项目需使用集体土地的,在项目选址

定点后,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征地补偿及人员安置,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出具可以先行用地手续,企业可先行安排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资料按规定及时上报审批后,企业应及时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

二十八、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及行政事业单位灾后易地重建怎样办理用地手续?

经批准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及行政事业单位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交纳取得土地的成本费用。

二十九、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有什么要求?

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必须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未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十、恢复农业生产用地有什么规定? 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各项用地,在今后三年内,对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可不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规模控制。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要求实施补充耕地方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十一、城镇乡村受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有了哪些指令性规定?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

设。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乡村的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为辅,因地制宜,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灾区的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向村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城镇、乡村恢复重建工程的现代化建设内涵及尊重民意、尊重民族传统文化习俗的思想精神。

三十二、地震毁损的城镇和乡村需要异地选址重建的有哪些要求?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乡村完全毁损、或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按照灾后重建规划要求选址,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三十三、灾区农房原址重建须具备什么条件?必须异地迁建的怎样申报?

农村村民原有住房地震灾害损毁后,符合当地村镇建设规划的,只需在已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内原址改(重)建的,凭原用地手续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因原宅基地灭失或实施灾后重建规划需要异地重

(新)建的,在符合当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村镇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安排用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灾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

三十四、灾区农民外迁转移并由接收地分配宅基地的,或由接收地政府作为城镇居民安置的,原宅基地怎样处置?

对灾区农民外迁转移的,由接收地分配宅基地,或由接收地政府作为城镇居民安置;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原宅基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非原址重建的宅基地都应当进行复耕。

三十五、纳入灾后异地重建边建边报批的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怎样补偿和启动土地报批工作?

纳入灾后异地重建边建边报批的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前必须按最新的经依法批准的补偿标准将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并在用地的同时启动土地报征工作。

三十六、农房异地重建选址哪些区域禁建? 农村重建选址,严禁在地震断裂带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核心区、水源保护区、基础设施保护区(带)等六类区域内选址。

灾区各地凡异地选址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三十七、农房重建用地如何选址?

地震灾害农房重建的用地选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科学选址,有利于村民生产,方便生活。农房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相结合。必须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在全面准备掌握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实施重建方案。规划中要坚持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坚持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受灾农户散居建房以自愿为主,可自行确定建房结构及样式。农房建设选址要避开行洪区、蓄洪区、低洼地带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及风灾、雷击等气象灾害易发地带建房。

三十八、灾后农房建设宅基地的面积如何核定? 农村村民住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按每人20至30平方米计算,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20-30平方米。

三十九、灾后村民自建农房怎么选择建筑设计图案?

地震灾后,上级政府为灾后重建提供了多种不同户型的设计图案,各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人口多少选择适合自己的户型。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施工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四十、因地质灾害等原因异地建房占用集体土地该如何协调?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异地建房的,由建房户向本人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小组采取调整、互换等方式协调解决;

(二)在本地村委会范围内其他村民小组异地建房的,由村委会采取互换等方式协调解决;

(三)外地受灾农民异地建房的,建房户应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提交建房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建房用地申请书,经市或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建房用地许可证和划定宅基地面积。

(四)异地建房后原宅基地必须复耕,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四十一、成建制的村、社农民宅基地整体受灾灭失或因地质灾害需要搬迁的怎么办?

因灾害导致成建制村、社农民的宅基地整体灭失或因地质灾害必须避让搬迁另行选定宅基地的,由政府异地征收适宜建房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用于安置受灾村民的宅基地。

四十二、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修建住宅?

国家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修建住宅。

四十三、村民小组或村民是否可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除耕地以外的土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与其他企业联营、联建从事非农业建设生产活动?

村民小组或村民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自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

企业联营、联建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签订合法的联营、联建合同或协议(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明确界定各方利益人的责、权、利,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备案。凡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十四、招商引资企业是否可以占用或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耕地以外的土地从事农产品加工或农产品仓储用地?

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支持、鼓励招商引资企业占用或租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耕地以外的土地从事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仓储等用地,但用地者应与村民小组和原土地承包人签订合法的租用或占用土地合同或协议(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备案。用地者要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禁占用耕地。凡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十五、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扩大种植业、养殖业规模是否可以另行占用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农民扩大种植业和养殖业规模及其服务设施用地,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应当给予支持、鼓励。用地户应当与所占用土地的村民小组(含其他村民)签订合法的用地协议(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并向村民小组和占用其他承包土地的村民全额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同时要向国土资

源部门申报备案。用地者要做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

四十六、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可以承包村民的土地从事养殖业、种植业?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承包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土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地者应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提交承包土地申请书,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用地者应与村民小组签订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同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备案。用地者应节约用地,保护环境。

四十七、过渡房占用的耕地是否对承包耕地的村民给予补偿?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救灾过渡房占用的耕地,审批部门应当对原承包耕地的村民按抗震救灾的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过渡房完成过渡期所占用的耕地原则上应予复垦,恢复原貌。

四十八、受灾农民是否可以异地购买房屋? 受灾农民因本地没有建房条件,需异地买房者,应给予支持,但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和宅基地使用手续。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村民因房屋毁损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办理合法手续。出售房屋的村民,不得再审批宅基地。

四十九、受灾户建房可否从他人手中另行购买宅基地?

受灾农民建房使用的土地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

按一户一宅供地。不允许他人统一购买土地后,再向其他受灾户出售宅基地获取利益。从他人手中购买的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

五十、祖辈遗留在农村的房屋因灾毁损后,房屋继承人已是非农村户口,是否允许原地重建?

祖辈遗留在农村的房屋,继承人有使用的权利,未毁损的可以合法使用。但已毁损的,不得在原址重建房屋。

五十一、是否允许村民按户口成员分别申请占用宅基地?

按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的村民按公安部门登记的户籍为准,宅基地申请人为户口薄登记的户主。

五十二、灾毁宅基地是否复耕?

国家支持灾毁宅基地复耕,纳入土地复垦或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实施的,其费用按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项目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五十三、城镇居民已购买的农村房屋垮塌毁损的,是否允许重建?

根据法律规定,城镇居民禁止购买农村住房或宅基地修建住房。已经购买了的房屋或宅基地不受法律保护,已经毁损的不得重新修建。

五十四、农房灾后重建用地是否收费? 灾后农房建设用地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五十五、农房建设使用的宅基地是否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将于2009年底对全

国农村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五十六、如何保障农村村民灾毁重建用地?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设,统一规划用地,统一建房标准,统一建设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原址重建改建的不需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异地重建,按规划部门选址意见安排用地,国土资源部门纳入灾后重建规划,补办用地手续,不收取相关费用。

五十七、灾后恢复重建中地质灾害防治有哪些要求?

(一)要尽快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要利用已有地质灾害普查成果,结合最新遥感资料,加快灾区应急排查工作。特别是要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隐患,进行危险性评估,并编制重建防灾减灾规划。

(二)要恢复和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监测点建设,明确防灾责任人,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监测,向受威胁群众发放“两卡”,实时提供预警和避险信息,以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并充分利用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成果,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为受灾群众安置,灾后重建选址,规划编制提供决策依据。

(三)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应急勘查,排危除险以及上述相同的综合防治工作。

(四)涉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重大地质灾害治

理项目的,由国家安排资金组织实施。

五十八、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有哪些基本要求?

要求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五十九、因灾毁损的各类用地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有哪些规定?

国家和省政府在土地整理复垦工作上规定,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对易地重建的,其灾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整理。省、市(州)、县(市)要将灾毁耕地复垦纳入灾后重建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拟定复垦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灾毁耕地进行灾情评估,将受损耕地分受损较轻、受损较重、受损严重三类,鼓励农民自行复垦。经验收合格后按受损程度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支付方式,根据国家批准的复垦项目资金,由有关部门制定,要加强灾毁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及审计监督;受损耕地评估分类及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当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仍按四川省“金土地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六十、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式有哪些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对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以村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快复垦和恢复利用。

灾毁耕地复垦项目的实施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灾毁耕地进行灾情评估,组织农民自行复垦,给予资金补助,让受灾农民直接受益。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中要尽量招用当地受灾农民工,让他们获得一些收入。

六十一、保障灾毁耕地复垦有哪些支持政策? 加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要向灾区和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倾斜。对实施整体恢复重建的,可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灾后重建土地整理复垦重大工程项目;对轻度受损的耕地、农田水利和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则以村为单位,给予资金补助,尽快复垦恢复利用。

六十二、中央财政对灾区恢复生产的土地整理项目有哪些支持?

在土地整理项目上,中央财政采取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六十三、恢复重建中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应抓好哪些工作?

为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重点组织抓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三方面工作。

六十四、什么叫双挂钩?灾后重建如何实现双挂钩?

双挂钩是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

灾后重建,今后三年内,对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凡废弃村庄和集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过程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纳入建新拆旧规划。项目区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这项规定指三年内,易地重建的村庄和集镇,原址土地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建新地块先行用地,在建设中再将建新地块与拟复垦地块组成周转项目区。项目区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周转指标。

六十五、灾后重建应坚持怎样的用地原则,需异地选址重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什么工作?

灾后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今年由灾区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尽量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不得突破灾后重建特殊土地政策的底线。

灾后重建需异地选址的,除经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外,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参与现场选址。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参与的现场选址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将不予认可。

六十六、灾后重建国家免收哪些矿产资源费? 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以支持受灾地区政府恢复矿产资源的生产和发展。

六十七、灾后新建砖厂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灾后新建规模化砖厂用地,由业主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采矿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再根据灾后重建规划拟定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方案,业主单位通过公开竞价取得采矿权后,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需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规划批准同意后,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直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该采矿点采矿年限。对需占用集体土地的,由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先行选址(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再由业主单位与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占地补偿协议及耕地复垦保证协议,补偿费用足额落实到位后,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集体土地占用手续。采矿权到期后,业主须将所占土地复耕后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到期后需要转为国有土地且符合规划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凡村民灾后自建、自制、自用的小型非营利性砖瓦窑的,只需到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灾后重建房屋竣工之后业主对制砖瓦场地及时复耕。

六十八、对不符合灾后重建政策的用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