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下载本文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而及社会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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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第十二条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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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二)过失行为; (三)首次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涉案金额不大;

(七)产品质量尚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 (八)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适用。

减轻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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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主体

1.多人(单位)集体违法行为;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3.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 (二)客体

1.侵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的; 2.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3.破坏环境或资源的。 (三)主观方面 1.主观故意的;

2.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4.第二次以上因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的; 5.有协迫.唆使.诱骗.恶意串通等行为的。 (四)客观方面 1.行为.手段恶劣的; 2.妨碍.逃避.抗拒检查的;

3.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甚至销毁或伪造证据的; 4.有虚假陈述的;

5.对查封涉案物品擅自处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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