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建设规范 下载本文

附件:5

《群众信访须知》内容

群 众 信 访 须 知

第一条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

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

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写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公安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

权处理的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

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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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及社会道德文明,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

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

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打横幅、举状纸、穿孝衣、吵闹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7、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违背社会道德文明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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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注:如图片不能显示,请打印该页后查看)

《群众信访须知》宣传板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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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岗位工作职责》内容

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

访事项;

第二条 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本级公安

机关有关部门(警种)办理、交下级公安机关办理或者自行办理;并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警种)、下级公安机关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审核;

第三条 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并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

访事项;

第四条 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第五条 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

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对以下范围的信访事项受理或处理:

1、举报各种违法犯罪,反映社会治安问题; 2、要求解决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各种问题,对

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3、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4、认为公安机关对所管辖的案件拒绝受理或拖延

不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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