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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安全保卫教育,包括组织观看 “消防安全知识”录像片及消防技能的培训。

3. 参加培训班的新职工应遵守培训班的作息时间,培训班结束前每人要书写培训学习体会。书写总结材料存入个人医德档案。

4. 医院各职能部门有承担新员工培训的义务。各部门应认真备课,准备有关材料,在授课时要介绍本部门的相关职能。培训材料应保存在政工科。

5. 新员工上岗前培训每年由职能科室集中安排,其余时间为新员工提供岗前培训手册。

6. 培训后的测试成绩存档备案。

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首次评聘的规定 为了做好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管理工作,以适应我院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基本条件

1.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协作;

1.2 取得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专业对口并符合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必备的任职条件,具有较好地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

1.3 对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新来院专业技术人员,须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

1.4 聘任高级医、药、护、技师,须按人社局有关文件要求在相应的任期内完成下基层工作业务指导和锻炼;

1.5 外语、计算机、继教、论文等等具体要求按当年度晋升文件执行。

1.6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出勤率:年度内病事假超过60天及以上的,推迟晋升一年;一个晋升周期内累计缺勤一年及以上的,推迟晋升一年。

1.7 专业要求:

1.7.1 医、技:有下列情况推迟一年晋升。

A、晋升前三年内,中、高级职称年度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等考核一次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B、晋升期内出现1份丙级病历的(指该病例的经管医师或主管医师)。

C、晋升前三年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包括专业知识、技术操作考核及测评)。

1.8 其他:指令性任务执行率100%: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不服从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主任、护士长调配者,推迟一年晋升。

2. 晋升聘任要求与程序

2.1 根据庆医发【2012】6号关于完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聘任需要以下材料:

2.1.1 上级部门公布的文件或资格证书。 2.1.2 外语合格证。

2.1.3 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 2.1.4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

2.2 院长审核晋升聘任人员名单后公示,公示期满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3. 聘任时间及待遇

3.1 聘任期一般为3年。

3.2 医院从聘任发文时间下一个月起与工资及其他待遇挂钩。

4. 聘任受理时间

医院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每年受理1次,根据上级批文取得资格的时间来确定聘任时间。初、中、高级职称具体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

5. 本《制度》经医院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八、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医院岗位合同工的管理,提高岗位合同工队伍素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岗位合同工,是指签订劳动合同

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纳入我院在编职工之内。

第二条 使用岗位合同工必须依据科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科室(部门)需要岗位合同工须先向医院职能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审批。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岗位合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 医院政工科是岗位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岗位合同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五条 医院政工科职责:向主管部门申报岗位合同工人数和用工情况;核定全院岗位合同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岗位合同工管理制度;组织岗位合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岗位合同工基本资料,审核岗位合同工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 医院财务科职责:发放岗位合同工工资,办理岗位合同工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交纳手续。

第七条 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用工科室职责:安排岗位合同工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八条 我院招聘的岗位合同工人员,具体由医院统一招聘。

第九条 岗位合同工在上岗前须携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到医院政工科办理登记。无执业资格证的实行见习期(包括试用期),有执业资格证的实行试用期。

第四章 劳动合同订立

第十条 为保障我院和岗位合同工的合法权益,我院聘用岗位合同工在半年内,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试用期起计算。首次劳动合同期限有无固定期限、3年两种。在合同期内医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例符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合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义务。如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岗位合同工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组成。

第十四条 岗位合同工工资发放表,每月由财务科将工资发入其工资卡中。遇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五条 实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实行调休制。

第十六条 享有国家法定的节日假。

第十七条 岗位合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休假期间只享有其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岗位合同工休伤、病假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九条 岗位合同工进行聘期考核,医院各类奖惩制度同样适用于岗位合同工。

第二十条 当岗位合同工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争议者,涉及到医院赔偿,岗位合同工个人承担赔偿金额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岗位合同工必须参加科室及职能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及继续教育。享有参加上级规定的相关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考试等权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院会议、业务学习、考试的人员直接进入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用人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合同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但需提前3日通知我院;

2.我院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3.我院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岗位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我院。如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岗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