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造价师考试《计价》重要知识点汇总 下载本文

P2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P205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P206 经初步评审后否决投标的情况。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具体情形包括: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P209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对中标候选人全部名单及排名进行公示,不含投标人各评分要素的得分情况)

P210 履约担保有现金、支票、汇票、履约担保书和银行保函等形式,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作为招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包人应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P21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必考点)

P21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P212 交钥匙总承包的范围包括:①项目前期的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发展策划、建设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②工程勘察、总体规划方案和工程设计。③工程采购和施工。④项目动用准备和生产

运营组织。⑤项目维护及物业管理的策划与实施等。

P212 工程总承包商投标报价决策的第一步应准确估计成本,即成本分析和费率分析;第二步是标高金决策。成本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成本费用由施工费用,直接设备材料费用,分包合同费用,公司本部费用,调试、开车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组成,也可以将工程总承包费用按阶段分解成勘察设计费用、采购费用和施工费用三部分。

P213 标高金分析。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成本估算完成后,投标小组将对标高金进行计算和相关决策。标高金由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组成。

P221 一般从刊登招标广告或发售招标文件(两个时间中以较晚的时间为准)算起,给予投标商准备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45天。(必考点)

P222 “不应要求投标人承担技术规格书中没有规定的工作责任,也不得要求其修改投标内容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合同价格是不容谈判的。也不得在谈判中要求投标人承担额外的任务。但有些技术性或商务性的问题是可以而且应该在谈判中确定的。如:①原招标文件中规定采购的设备、货物或工程的数量可能有所增减,合同总价也随

之可按单价计算而有增减;②投标人的投标,对原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种标准及要求,总会有一些非重大性的差异。如技术规格上某些重大的差别,交货或完工时间提前或推迟,工程预付款的多少及支付条件,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定,

价格调整条款及所依据的指数的确定等,都应在谈判中进一步明确。

P227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P227 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必考点)

P228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其中有:注意(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P228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P229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应按照下列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P228 招标工程量缺项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P230 工程量偏差: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P236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 P238 表5.1.3 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

P239 索赔成立的条件。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P240 施工机具使用费。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

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单价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P245 工程计量的原则:(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P246 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 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P246 预付款的支付:1)百分比法。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公式计算法(工程预付款数额=年度工程总价×材料比例÷365×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P247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承包人还清全部预付款后,发包人应退还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将其退回银行注销,解除担保责任。 P247 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预付款担保也可以采

用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如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承包人的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P249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

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

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

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P250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P256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P256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P257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