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下载本文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 公路 变配电站(围墙) 80 1.5倍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30 70 30 60 60 120 30 60 30 60 心) 液化烃(管道中60 60 80 60 60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50 25 30 塔杆高度 40 25 30 80 80 60 50 1.5倍 80 塔杆高度 40 20 30 — — 30 120 40 1.5倍 — 2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其他公路(路边) 55 45 80 35 25 35 30 80 30 — 25 20 60 20 —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液化烃项目 壁) 甲、乙类液可能携带甲乙类工艺装置全厂性或区域性罐组(罐外体罐组(罐外壁) 可燃液体的高架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火炬(火炬中心) 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线) 70 90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明火地点 60 60 1.5D(见注2) 90 90 60 90 50 60 90 (见注4) 90 90 70 50 90 40 40 90 60 90 40 20 70 40 60 40 2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远离噪声场所;

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全工厂重 项火艺装置 目 地要(单元 点 设施 甲B、乙类固定罐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5>1000m3~5>500m3~1≤>20>5000m3~20>1000m3~5>500 000m3 000m3 000m3 500m3000m3 或卧式 000m3 000m3 000m3 类 类

甲 30/25 25/20 20/15 40 35 30 5 50 40 5 30 5 25 40 35 0 30 5 25 0 20 45 5 0 0 0 5 5/10 0/15 — 2— 工艺装置(单元) 乙 — 10 丙 1 一类 全厂重要设施 二类 30 35 20 45 30 20 25 30 35 20 25 10 33 3 明火地点 2 60 50 45 40 50 45 40 35 30 5 50 45 30 35 45 30 35 20 25 4 4 >5000m3 >1000m3~5000甲B、乙类固m3 定罐 m3 ≤500m3或卧式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500m3~100030 30 25 10 30 25 20 15 10 3332>20000m3 >5000m3~20000m3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m3 >500m3~1000m3 ≤500m3或卧式 >1000m3~50003见表6.2.8 3221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 343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