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教案》 下载本文

(1)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侵害,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权利并保障公民的自由。对于不作为犯罪,此说缺乏说服力,因为此犯罪主要是一个义务违反问题。

(2)法益侵害说:毕伦鲍姆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一定利益的侵犯。

(3)规范违反说:宾丁:规范论。认为犯罪在实质上是侵害了法益,在形式上违反了规范。迈耶:文化规范违反说

(4)义务违反说:夏弗斯塔茵 (5)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

2、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是单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这个犯罪本质的定义有四层意思: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3)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4)犯罪不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三、犯罪现象的概念 在犯罪学,有二个层面:

表层:犯罪是严重背离一个社会的国家所确立与倡导的主流社会规范的行为。 深层:犯罪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而其具体内涵根植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 刘文成教授:(《犯罪学—犯罪现象·原因·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第29-30页)它是指历史地和多变地存在于一切阶级社会中的严重地破坏相应社会的统治关系和管理秩序的所有行为的总和。它由相应社会的统治者和管理者以整个社会的名义,通过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的规定。

第二节 犯罪现象的内容与属性 一、犯罪现象的内容

(犯罪行为、犯罪状况、犯罪特点和犯罪规律) 1、犯罪行为

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必须进行社会监控和矫治的行为。 2、犯罪状况

指一定时空内犯罪的发生数量及其比率、类型、分布以及罪犯的构成情况。比如:我国现阶段犯罪情况的基本特点

现阶段我国的犯罪同20世纪50\\60年代相比,在犯罪类型、情况、结构、成员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突出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暴力犯罪增多,并且花样不断翻新暴力犯罪如凶杀、伤害、抢劫、强奸等的发案率高低,是反映社会治安状况的最主要指标之一。

(2)经济犯罪突出。所谓经济犯罪,是泛指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而且还包括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中大量具有经济内容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等。 (3)有组织犯罪增多。

(4)青少年犯罪严重。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呈持续上升趋势。世纪年代我国青少年犯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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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整个刑事犯罪人员总数的年,而到了代年上升代为以后,青少年犯罪则高达,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问题。

(5)犯罪主体改变。首先表现在年龄结构上,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不断增大。在青少年犯罪中,低龄化趋势也比较明显。尤其是近几年来,不但14-18岁的未成年罪犯所占比例不断上升,而且14岁以下的儿童犯罪案件也屡甚至见不鲜,时有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少年儿童杀人、抢劫、绑架等犯罪发生。

(6)流窜犯罪突出。流窜犯罪并非一种罪名,它是犯罪分子利用时间延伸性和空间广阔性,实施犯罪活动的一种运动犯罪形式。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势下,全国人、财、物大流动,特别是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与此同时,改革中各种新的管理制度一时不能完善,社会控制间隙增大,诱发犯罪的因素增,给流窜犯罪活动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隙,流动人口中流窜犯罪分子也开始增多。

(7)农村犯罪逐年增多。由于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新旧体制更替,新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转换以及农村人口年轻化和流失学生的增多“,劳动力过剩”,人口素质 低,文化生活贫乏,宗教迷信活动盛行等因素的作用,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与现实社会总体发展不相适应的因素,决定了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农村的犯罪仍然将逐步增多。 3、犯罪特点

指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发生于加害—被害、犯罪人—被害人互动过程中的个别或一般的特殊性或共同性。如某一阶段的某种犯罪的普遍而大量的发生等。 4、犯罪规律

犯罪规律是指犯罪状况的变化、犯罪行为的实施和犯罪主体的条件等诸多关系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或者指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犯罪变化发展的一般趋势或必然倾向,即犯罪的流量、流向的一般运动过程。

犯罪规律是最深层次的犯罪现象。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状况和犯罪特点,并通过后者体现出来。

如犯罪现象必然律、犯罪现象依存律、犯罪现象概然律和犯罪现象饱和律等。 二、犯罪现象的属性(特性)

1、历史性;2、阶级性;3、社会性;4、法律性;5、时间性;6、空间性;7、因果性。

第三节 犯罪现象的分类、结构和构成要素 一、 犯罪现象的分类 1、刑法学上的分类 2、犯罪学上的分类

(1)按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方式分,有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与杀伤犯罪等。 (2)按犯罪行为的手段分,有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等。

(3)按犯罪动机外化为犯罪行为的过程分,有预谋型犯罪、突发型犯罪、随机型犯罪与胁从型犯罪等。

(4)按犯罪的动机与目的分,有贪利性犯罪、权欲性犯罪、仇怨性犯罪、色情性犯罪、挑衅性犯罪和过失性犯罪等。

(5)按犯罪的组织形式分,有个人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等。

(6)按犯罪的发生地分,有城市与农村犯罪;沿海地区与内陆犯罪;室内犯罪、街头犯罪与野外犯罪等。

(7)按犯罪主体的情况分,有少年犯罪、青年犯罪、中年犯罪与老年犯罪;男性犯罪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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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等。

(8)按有无犯罪历史记载分,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等。

(9)按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分,有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和国际犯罪等。 二、犯罪现象的结构

所谓犯罪现象的结构是指一定国家或地区在相应时期内的用以综合反映犯罪状况的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一)犯罪数量结构

这是反映犯罪程度轻重和司法机关办案能力和水平的结构。该结构主要有三对表示数量的概念。

1、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反映犯罪程度轻重)

犯罪数量是指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犯罪总量。可用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表示。

犯罪率是指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犯罪数量与同期总人口数之比,通常按万分比计算,计算公式为 犯罪数

犯罪率(0/000)= —————— ×10000 0/000 总人口数 犯罪率也可用两种数据表示:

一是犯罪案件数与总人口数之比;二是犯罪人数与总人口数之比。对于现实中的犯罪数量,有两点应注意:

(1)犯罪数量的明数和暗数

?犯罪明数:即官方统计数。指实际发生并经正式立案而纳入司法机关统计的犯罪数量。 ?犯罪暗数:又称黑数。指虽已实际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正式立案并未经纳入司法机关统计的犯罪数量。

犯罪暗数又可分为绝对暗数与相对暗数两种。

绝对暗数,又称绝对犯罪隐案数,指虽然已实际发生,但尚未被被害人以及社会所觉察和识别,或者无法回忆起来而未纳入 统计的犯罪数量。

相对暗数,又称相对犯罪隐案数,指虽然已实际发生,并且已经被被害人以及社会所觉察和识别,但因被害人、知情人等不报案,或者因公安司法机关接报案后不给予立案因而未能纳入统计的犯罪数量。

犯罪明数

犯罪案件的实际发生数 { 绝对暗数 犯罪暗数{

相对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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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数与立案率(反映犯罪程度轻重)

立数案指一定地区和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犯罪案件的立案总量,即犯罪明数。 立案率指一定地区和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立案数与同期总人口数之比。一般以每万人中的立案起数来表示。其计算公式:

立案率(起/万)= 立案数 / 总人口数 × 10000 0/000 3、破案数与破案率(反映了司法机关办案能力与水平)

破案数 指一定地区和时间内(以年、季度、月为单位)的侦破犯罪案的总量。 破案率指一定地区和时间内(以年、季度、月为单位)的破案数与同期立案数之比,一般以百分比表示。

破案率(?)= 破案数 / 立案数 × 100?

问题:破案数和破案率反映了司法机关办案能力与水平。但2011年公安机关取消这二个一直以来作为公安机关考核成绩的重要指标。其原因何在? (二)犯罪类型结构(反映性质不同的犯罪发生情况) 这指犯罪现象总量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关系。不同类型的犯罪有不同的结构,它的主要特点是层次性。比如犯罪的基本类型分为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杀伤犯罪等;但经济犯罪这一基本类型犯罪又可分为走私贩私罪、偷税漏税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金融诈骗罪、非法集资、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等等。

三、犯罪现象的主要构成要素(犯罪行为、犯罪人和被害人) 1、犯罪行为

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 也有学者认为,犯罪行为是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必须进行社会监控和矫治的行为。 2、犯罪人

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的越轨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 3、被害人

广义:指受到包括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在内的外力损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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