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参考文本) (企业事业单位版)
目 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版)
1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企业(或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使企业(或事业)单位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切实加强环境风险源的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降低事件发生概率的前提下,规定响应措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效救援,控制事件危害的蔓延,减小伴随的环境影响。
本导则适用于内涉及环境风险源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的单位以及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对环境(或健康)影响的单位。
本导则不适用于存在生物安全事故和辐射安全事故风险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物质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 《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上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危险物质
指《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以及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质或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备和装置。
环境敏感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环境保护目标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中,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