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8土的密实度和饱和度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碎石土的密实度可根据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按
表 4.0.8-1确定。表中的
'
N
是实测重型圆锥动力触探击数 N63.5按附录 B中 B.0.2条的规定进行修正后得到的击数。密实度的②桩身直径; dext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 dint—
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 Ea
主动土压力;
——
63.5
定性描述可按附录 B表 B.0.1的规定进行鉴别。
'
表 E
②桩身直径;
dext ——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 —— dint—
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
4.0.8-1 碎石土密实度按 N分类
63.5
2砂土的密实度应根据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实测值 N划分为密实、中密、稍密和松散,并应—
符合表 4.0.8-2的规定。
—E ②桩身直径; —dext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 —— dint———
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 — Ea
主动土压力; 桩基础承台自重及承台上的土重之——
—— —— —②桩身直径; 3粉土的
dext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密实度应根据—— E —
孔隙比 e划分dint—
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为密实、中密— — ——
和稍密;其湿度应根据含水量 w划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湿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 4.0.8-3—— ——和表 4.0.8-4—— 的规定。 —
—
表4.0.8-3 粉土的密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桩基础承台自重及承台上的土重之
②桩身直径; 实度分类 —— 地基附加应力系数; ——
dext
——— E ——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表4.0.8-4粉土的湿度
dint—
— —— ——分类 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 —
—— ——
—
4粘性土的湿度分类应符合表 4.0.8-5的规定。表4.0.8-5粘性土的湿度分类 ——
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 —— — ——
—— —— —— —— 桩基础承台自重及承台上的土重之E 5粘性土的状态分类应符合表 4.0.8-6的规定。14 —— —地基附加应力系数;
—— ————
—— ———
表 4.0.8-2 砂土的密实度分类
表 4.0.8-6粘性土的状态分类
②桩身直径;
6土的压缩性分类dext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 dint—
应符合表 4.0.8-7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 Ea
的规定:表 4.0.8-7—— 主动土压力;
Ers
回弹再压缩模量; 土的压缩性分类 ——
E
②桩身直径; ——
dext
——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 dint—
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 Ea
主动土压力;—— ——
—Ers
回弹再压缩模量;
——
—Es
压缩模量;
E
——
——— —
桩基础承台自重及承台上的土重之
—— ————— —
—— ——
—
—— 地基附加应力系数; 桩基础承台自重及承台上的土重之
地震影响系数;
——
——
——
—— —— —— —— —— ——
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
— ——
λ
——
——
—— σ ′
5 地下水
5.1 一般规定
5.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特点和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查明下列水文地质条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②桩身直径;
dext
变化—— 外墙基础埋置深度;
dint—
内墙基础埋置深度;
— Ea
主动土压力;
—— Ers
回弹再压缩模量;
—— Es
压缩模量;
——
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当场区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明每层地下水的—— 类型、水位和
E
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对地基评价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7当地下水可能对基坑
开挖造成影响时,应对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8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时,应提出——
建筑设防水位建议;当可能存在基础抗浮 —
问题时,应提出与建筑抗浮有关的建议; 9查明场区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
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措施的建议。 —
1 1.2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施工中地下水的控制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
2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除应按照 5.1.1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水质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 ——
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
水文地质参数; 4进行定量分析计算,提出场区建筑抗渗设防水位、建筑抗浮设防水位和地下
—室外墙 —— —水压力分布的建议值; 5进行建筑抗浮问题分析时,应分析场区地下水位的动态和影响动态的各种
——因素,并
—— 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
—— —— —— ——
预测各因素对场区未来地下水位变化的影响; 6提出基坑开挖施工中地下水控制方案的建议。应注意昀
大程度地减少抽取地下水资源,避免地下水污染。
5.1.4对缺乏地下水位长期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5.2 地下水位的量测与水样的采取
5.2.1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5.2.2 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量测,稳定水位距初见水位量测的时间间隔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 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 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5.2.3 在有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的地区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根据多年观测成果提供地下水位动态规律。当无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时,应设立地下水位观测孔,取得的水位动态资料。 5.2.4历年昀高地下水位和近 3~5年昀高地下水位应根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提供。当缺少长期观测资料时,可根据实地调查的水井水位等资料分析确定。
5.2.5 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 2 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 3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 C表 C.0.2确定; 4 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5.2.6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2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 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 48
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 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