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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冠以\基金\或\基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企业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为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下同)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合伙人数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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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货币,下同),首期出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余出资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一次性缴清。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中,须明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股东或合伙人须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并依法办理验资或出资确认手续。

第五条 申请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征,从事本条第四款规定的经营范围。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运用本基金资产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受托对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运作及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冠以“××基金”或者“××基金管理”:

(一)以公司制、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出资不低人民币于3000万元,其余出资须在营业执照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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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一次性缴清。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投资促进局核准或转报商务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核准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向市政府金融办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本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权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它相关设施;

(三)已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企业组织架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内部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四)已与厦门辖区商业银行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有明确可行的货币资产托管计划;

(五)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或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或托管责任;

(六)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机构至少有三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3.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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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股权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还应提供审批机关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股东协议、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等文件,股东或合伙人名单;

(四)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招募说明书、股东(合伙人)出资承诺和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验资报告或出资确认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以及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证明材料; (六)备案所涉及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七)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八)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九)承诺十年内不将注册地迁出厦门的书面文件; (十)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备案材料后,如发现报备材料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要求企业修改。企业应当按备案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备。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修改股东协议、合伙协议、企业章程或委托管理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金额)、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 (三)股东(合伙人)、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或者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四)解散、清算或破产;

(五)备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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