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廉政思想与实践知识 下载本文

34.依据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35.依据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6.依据我国《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7.依据我国《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8.依据我国《刑法》,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9.某国有通讯公司出纳李某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4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李某将自己基于职务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应成立贪污罪。

40.李某系某私营快递公司卸货员,主要任务是将公司收取的货物从汽车上卸下,再按送达地重新装车。某晚,乘公司监督人员上厕所之机,甲将客户托运的一台价值一万元的摄像机夹带出公司大院,藏在门外沟渠里,并伪造被盗现场。关于甲的行为是盗窃罪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

1.英国政府颁布的首部反腐败的法律《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是1889年颁布的。

2.2014年1月29日,巴西新反腐败法正式生效,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更加严厉,将行贿缴纳罚款的最高限度提高至企业年毛收入的20%,或者是6000万雷亚尔。

3. 《欧洲理事会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于1997年正式通过并生效。

4.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公共管理部门的腐败预防工作,于1998年制定并通过了《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

5.《德国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规定,所有公共项目订单发放和招标都必须在“竞争”的原则上进行,这对于预防腐败尤为重要。

6.UNCAC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简称

7.美洲国家组织于1996年3月通过了《美洲反腐败公约》。

8.《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在1997年5月26日通过。

9.《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是1997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通过的。

10.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

年1月27日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

11.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反腐败民法公约》。

12. 《援助非洲全球联盟非洲国家反腐败原则》于1999年获得通过。

13.香港廉政公署的英文简称是ICAC,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

14.《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 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萌芽,标志着打击腐败行为的范围开始延生到国外。

15.为退订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国际商会于1977年公布了《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敲诈和贿赂的建议》。

16.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其应被翻译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7.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自2000年12月12日起向成员国开放签署,按照规定,该公约有40个签约国批准通过之后即可生效。

18. 《联合国反腐败全球计划》是世界上第一部在全球范围内调查研究腐败的成因、推广有效预防腐败措施和经验,评估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反腐败机制,并提供地区、国家和国际一级技术合作的行动计划。

19. 《联合国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 是世界上第一部要求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和廉洁自律的国际守则。

20.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重点规范了洗钱与腐败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知识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2.2003年12月,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自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开放供各国签署。

5.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中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的是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

6.我国是第34个国家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国家。

7.由联合国决定设立的12.9国际反腐败日(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Day)是从2004年开始的。

8.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的中方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在中国深圳召开了由2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亚欧总检察长会议。会议的主题是: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建设和谐稳定繁荣社会。

9.《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本公约(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时,应当恪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