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诉求的多样化。从普遍的公共利益出发,公众往往期望特定文化遗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存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然而,文化遗产的私权主体考量的往往还有其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在实现其生存权、发展权的过程中,私权主体可能会对文化遗产造成损害。两者之间的冲突该如何取得平衡?第三,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者之间很难划分出清晰的界限,往往相互依存。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文物保护为主,实行由政府统一管理、维护和修缮的模式;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扎根于乡土社会,由民间社会以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方式传承和发展下来。在现代化冲击下的乡土社会面临着人口、人才流失的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后继无人。如何从法律层面破解乡土社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困境?
二、法律回归:文化权利视野下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权利冲突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是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渐确立起来的,主要体现在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及其一般意见中。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一份文件指出,“文化权是指人人有权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其创作的任何科学、
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或物质利益,有享有受保护的权利”。①其中,“人人”可指“个人或集体”;换言之,文化权利可由一个人作为个人、与其他人联合或在一个社区或团体内行使。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个体和集体实现文化权利的主要载体。
文化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多重主体,如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政府、法人团体、社区及个人等。他们共同构成了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利益相关方。这些主体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同主体之间的配合与互动关系。如果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能够协调好,那么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有利的;反之,如果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妥善的协调,那么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是不利的。②
(一)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在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我国现有的规范主要是从义务的角度阐释权利的内容。如我国《文物保护法》即以义务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为主,较少出现以相关主体的权利内容为主的规定。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也很少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内容进行规定,法律法规内容基本以义务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此外,2011
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坚持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原则。这表明,该意见认可应当保护民众对有关具体文化遗产的权利。另外,《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这一规定,也表明该条例对工艺美术大师在其作品上的署名权予以尊重。不过,这一权利,是著作权法对作者所授予的精神权利之一,该条例只是重复予以规定而已。
保护文化遗产是目前整个社会已然达成的共识。然而,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不断出现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应对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制度仍然显得捉襟见肘。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律需要具有稳定性、科学性、前瞻性,而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方的权利意味着他方的义务,归根结底权利义务关系问题的实质是权益的平衡问题。正如郑毅指出,“基本权利的边界主要存在于其他基本权利和对应义务两个维度中,易言之,其他基本权利和对应义务都可以促成基本权利行使方式的转化、限制乃至剥夺”。③因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必然导致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的类型是多样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不同的区分,如横向权利冲突与纵向权利冲突、公权利冲突与私权利冲突、基本权利冲突与普通权利冲突等。在文化遗产保护中,横向权利冲突即个人之间、社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
间等主体之间权利的冲突,纵向权利冲突即为国家与社区、公民个人之间等权利的冲突;公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政府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享有的职权的冲突,涉及公共利益,私权利冲突是指不同私权利主体对文化遗产享有的权利间的冲突,涉及私人利益。
国家、法人团体社区或者个人在法律事实上因与文化遗产的紧密程度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中,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以权利主体为主线脉络不失为一条理清诸多权利冲突的途径。从文化遗产相关权利主体的角度出发,分析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清楚看到其中利益冲突的实质,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权利冲突提供解决思路。
(二)文化权利视野下的文化遗产权利
“文化权利就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文化待遇和文化机会以及可以采取的文化态度和文化习惯。”④文化权利既是一种集体权利,也是一种个体权利。文化遗产权利也是如此。一般说来,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等亚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