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甲打某乙,某乙可能打某甲,也可能不打某甲。“打”即非对称关系。 警察:你不打他,他难道会无缘无故打你?
3、反对称关系:
如果aRb为真,则bRa一定假。此时R为反对称关系。
例:某商店关门时间先于某人在该商店盗窃时间,则某人在某商店盗窃时间不可能先于该商店关门时间。 “先于”即为反对称关系。
二)传递性关系: 1、传递关系
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一定真,此时R为传递关系。
例:甲早于乙路过现场,乙早于丙路过现场,则甲一定早于丙路过现场。此时,“早于”为传递关系。 2、非传递关系:
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真假不定。此时,R为非传递关系。 例:1、张三认识李四,李四认识王五,则张三与王五怎样? 张三可能认识王五,也可能不认识王五。 2、甲教唆乙犯罪,乙教唆丙犯罪,则
甲可能教唆丙犯罪,也可能没有教唆丙犯罪。
此时,“认识”、“教唆”等关系为非传递关系。 3、反传递关系:
如果aRb真,并且bRc真,则aRc一定假。 例:甲和乙是父子,乙和丙是父子, (甲、丙关系是什么),
甲和丙不可能是父子。“父子”是反传递关系。 要确定某关系有无某一逻辑特性,必须对事物间发生该关系的情况有足够的经验或知识。只有掌握了这些关系的特征,才能进行正确的推理。
问题:
1.储蓄、小件寄存合同是何关系?
反对称关系 2.赠与合同:
非对称关系 3.旅途中,甲将小件寄存在某寄存处,某寄存处绝无同时又将一定小件寄存于甲处之理。
反对称关系 4.甲将一定财物赠与乙,乙也可能将一定财物赠与甲。
非对称,非传递关系
朋友”是非传递关系。所谓非传递关系是指,如果甲与乙有某种关系,而乙与丙
也有这种关系,但甲与丙却并非必然有这种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是非传递关系。老人与送兔子的猎人是朋友,而与送兔子的猎人的朋友以及与送兔子的猎人的朋友的朋友,就未必是朋友。这些人硬要老人把它们当朋友,这是荒谬的。聪明的老人用泥水作为兔子汤的汤,来比喻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生动形象地表明了“朋友”的非传递性关系
联言判断 二、联言判断种类:
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常见的联言判断形式有三种: 1、联主判断:
断定几个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一属性的判断。 例: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都是证据。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第18条) 2、合谓判断:
断定同一对象具有(或不具有)不同属性的判断。
例:本法的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53条) 3、联主合谓判断:
断定不同对象具有(或不具有)不同属性的判断。
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刑诉第45条)
(断定了三个对象分别具有四个不同的属性。3×2×2=12个性质判断)。 以上联言判断均由若干简单判断归类而成,均可分析为若干个简单判断。
联言判断的真假与其肢判断真假的关系完全选用此表。但形式逻辑中的联言判断与数理逻辑的“∧合取”也有一些区别:
(1)在形式逻辑中“并且”通常是联结在内容上有一定联系的判断。在数理逻辑中则不限于此。“血是红的,并且李小姐是位律师”。在数理逻辑看来是真判断,而形式逻辑是不会使用的。因为在实际思维中,这个判断没有任何意义,我们也不会这么下判断。
2)在形式逻辑中,有些联言判断的肢判断的顺序不能颠倒,例如:“我们不但要认识错误,而且要改正错误”。如果改为“我们要改正错误,并且要认识错误”则被认为不当。因为前后两个肢判断在内容上不存在递进关系。但在数理逻辑看来没什么不当,因为按交换律“(p∧q)——(q∧p)”。后者与前者等值。
又如,“被害人下班回家拿了存款单后到银行提款”这一联言判断,与“被害人下班到银行提了款然后回家”这一联言判断,意思就不一样。虽然两件事当事人确实都做过(肢判断真),但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表达的顺序不能颠倒。有时一个细节表达上的差异会影响到对案情的判断。 李小姐的血是红的,并且她是律师; 李同学的血是红的,并且他正在听课; 李同学染了头发,并且他听课很认真.
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中国共产党是伟大的党,并且是光荣的党,并且是正确的党:省略了联结词的联言判断
曾国藩屡败屡战
曾国藩带兵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军时,屡屡打败仗。奏折中有这样一句话:“臣屡战屡败。” 一个幕僚看后说:“这‘屡战屡败’写得不妥。只要把‘屡战屡败’的词序变动一下,改为‘屡败屡战’就行了。”
“屡战屡败”是一个联言命题,它的联言肢是“(臣)屡战”和“(臣)屡败”。本来“屡战屡败”表达的是:曾国藩每次打仗每次失败。而将“屡战屡败”的联言肢次序变换为“屡败屡战”后,表达的却是:虽然我曾国藩每次打仗失败,但仍在坚持战斗,战斗意志未减。这样联言肢前后次序一变换,整个联言命题就由检讨性质变戒了既陈述战事又表明战斗意志的性质。
理无可恕,情有可原
有一个10多岁少年到一个富户人家当伴读。课余时间,这个少年与富家子弟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淘气的富家子弟躲进了内室,少年也追到内室。少年以为富家子弟藏在被窝里,就揭开被子查看,一看被子里没有人,却看见一只镯子在床上。少年因家庭很贫穷,就顺手牵羊,拿了这只镯子。事发之后,少年承认了错误,并交还了镯子。事情本该到此结束,但是富家却不甘休,欲置少年于死地。富家的夫人亲自出马,请来了讼师写状子。讼师在状纸上写道:“该少年揭被勒镯。”夫人问道:“揭被勒镯’,能定死罪吗?”讼师回答说:“不行。”“怎么样才能定少年死罪呢?”“少年还有什么罪行?”“没有了。但我想定他死罪,你有什么办法?”富家的夫人心肠十分恶毒。“这个好办,只要把‘揭被勒镯’的词序变换一下,改为‘勒镯揭被’就可以了。不定他死罪,也得坐大半辈子的牢。”“揭被勒镯’与‘勒镯揭被’不是一个意思吗?”“这个??夫人有所不知,‘揭被勒镯’犯的是抢劫罪,‘揭被’为的是‘勒镯’:而‘勒镯揭被’既犯了抢劫罪,又犯了强奸罪,当然罪加一等。”“原来如此!好!就怎么办。”夫人大喜,状子送到县衙门。知县审理了此案,了解了事情真相,知道少年是冤枉的,但富家势大,是县中一霸,知县不敢得罪,于是禀告上司知府大人。知府在案卷上批示:“情有可原,理无可恕。”知县一看批示,心想:这下可糟了,这分明是要我重判少年。怎么办呢?知县左想右想。突然计上心来:我何不将批示的八个字的次序调换一下。于是知县将原告和被告招来,当众宣布:“该少年勒镯揭被,知府大人批示‘理无可恕,情有可原’,故从轻发落??” 富家及其讼师一听知府大人的这个批示,只好表示服从。
在这个案子中,富家及其讼师是非常坏的。他们不仅捏造了事实,而且还玩弄了文字阴谋,企图置少年于死地。“揭被勒镯”是一个联言命题,它由联言肢“揭被”和“勒镯”构成,表达的是:掀开被子抢劫镯子。而把联言肢前后交换了一下,就变成了“勒镯揭被”,表达的是:既抢劫了镯子,又奸污了人。罪行比“揭被勒镯”严重得多。“情有可原,理无可恕”也是一个联言命题,由联言肢“情有可原”和“理无可恕”组成。知县是一个聪明人,他巧用了知府的批示,不改一字,只是将“情有可原,理无可恕”的词序颠倒了一下,变成了“理无可恕,情有可原”。前者表达的是:虽然“情有可原”,但“理无可恕”,强调的是“理无可恕”,即必须重判。后者表达的是:虽然“理无可恕”,但“情有可原”,
强调的是“情有可原”,即可以从轻处理。知县的智慧虽然不能免除少年的冤情,但至少减少了对少年的处罚,挫败了富家及其讼师的阴谋。这是不幸中的大幸。可见,在日常语言中。联言命题的联言肢的次序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可马虎大意。
比丸知冤
了解和掌握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可以提高人的思维能力,甚至可以帮助人们辨别是非。审案破案。
据《三国志·吴书》记载,三国时,吴国的太子孙登十分忠厚聪明。有一次他骑马出行,突然有一个弹丸从身边射过。太子手下的人立即四处搜寻射丸之人,恰巧看见一个人手里拿着一副弹弓,身上带着弹丸,就认为此人是作案者,把他抓了起来。“你为什么要谋害太子?说!”太子的随从问。“冤枉啊,我没有谋害太子呀!”此人连声叫屈。“看来不动刑你是不会招的!”几个随从上前准备拷打他。“住手!”太子翻身下马,大声说道。然后,太子要随从把射过来的弹丸拿来,同此人身上带来的弹丸比一比.说:“你们看,他身上带的弹丸同射过来的弹丸完全不同,作案人怎么会是他呢?快把他放了!”随从只好将此人放了。 太子为什么认定此人不是刺客呢?太子依据的是联言命题的逻辑性质。要确定一个联言命题的真,必须确保组成它的每一个联言肢都是真的;如果其中有一个联言肢是假的,那么整个联言命题就是假的。对作案人来说,“弹丸”、“弹弓”、“时间”、“地点”等就可以作为联言肢组成一个联言命题,即“作案者是在某时、某地、手拿着弹弓、带着与射向太子弹丸相同的弹丸的人”。要确定这个联言命题的真,必须保证所有联言肢都真,而太子经过比较,查明“弹丸”这个联言肢不真,所以,这个联言命题是假的,即“此人是作案人”是假的。这说明了太子孙登有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一、相容选言判断:
断定若干个事物情况中至少一个事物情况存在的判断,为相容选言判断。 联结词常用:或者、或。 逻辑形式:P或q或r
例: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民诉73条)
以上判断各自指出的情况,并不互相矛盾。所以是相容选言判断。 联结词还可用:可能、也许。例:
“本案可能是报复杀人,也可能是谋财害命。” 也可用“不??就??”。例: “这个人不撒谎就造谣”
二、不相容选言判断:
断定若干事物情况中只能有一个事物情况存在的判断,称不相容选言判断。联结词常用:“要么??要么??”,“或者”等。 逻辑形式为: 要么p,要么q.。
例1.现场的这根头发要么是拔下的,要么是割下的,要么是脱落的。不可能又拔又割。
例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消案件的决定。(刑诉第 1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