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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7、施工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9、工程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贰套图纸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料。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职权。 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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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报告甲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如施工中发现有地下管线应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汇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已完成。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时间:开工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校验,并提供书面报告交乙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甲方会同乙方及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但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乙方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另行商定。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届时由甲方委托。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进度总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已完工程量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下月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甲方需要的各种报表;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甲方。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乙方按照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管理工作。由此发生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含在报价内。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因承包方保护不当造成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工程(含其他单位已完工程)的损坏,承包方承担责任。

(6)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 。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标准化现场要求,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一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出下月详细施工作业计划。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计划提交后五天内。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

13.3双方约定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除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外,工期不得顺延。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双方根据实际确定。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生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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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施工期间收费的政策性调整,以及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及招标文件约定的部分。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含在合同价内,不予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结算时进行调整。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一致,执行原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相似,执行相似清单报价;若增减项目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不同,由承包方提供单价发包方确认。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含现场签证及措施费用)报告的时间: 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其他按通用条款第25条执行。

25.2工程量的测量、验收、计量由承包商申请经监理、业主、承包商三方代表现场测量,在质量合格、资料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经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签字确认。

25.3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申请测量、验收、计量,否则不予认可。 25.4承包商认为需要变更的工程,应事先申请,得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同意并由设计方出具变更后方可施工,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先施工后申请,其工程量不予认可。

25.5业主需要变更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通知(指设计单位的书面变更通知),承包商必须按变更通知完成,验收后按实际工程量计取。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施工机械进场后支付合同价的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60%,竣工结算审计后付至结算价的85%,留5%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余款在竣工验收交付后的一年内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按通用条款执行。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购材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甲方和监理方对乙供材料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对所采购材料的责任。

八、工程变更

(1) 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并经甲方认可; (2) 现场签证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贰套。

32.2工程结算:工程结算以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计量,其价格按承包商投标清单中所列的投标综合单价计取,在合同执行期间其投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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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工期,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在合同工期要求内完工的,甲方将给予适当奖励。如超过定额工期,每延期一天按1000元/天赔偿给甲方(按实际延期天数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如不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图纸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返工费用及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此项赔偿并不能解除中标单位完成工程的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及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误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协商确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

(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未果,双方同意向 高淳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允许分包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另行商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约定拾份,双方各执伍份,其中正本各执壹份,副本各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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