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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唐六典》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行政法典。

宋元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敕令(皇帝的诏令,chi,四声)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敕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敕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敕,但改敕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4、明清时期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二、 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

(一)法律形式 P73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

1、先秦时期(74页)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

律 这是商鞅变法将刑、法统一为“律”,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秦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秦律》是现在最早的古代法律。

2、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74页):秦朝有:制诏、律、程、课、式等。汉朝有:律、令、科、比。

3、唐宋时期(75页)隋唐时期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宋朝有律、敕、令、格、式。

4、明清时期 明朝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诰、例、典等。清朝有律、例典等。 (二)司法机构 1、先秦时期

在夏商两朝时期,都属于奴隶制社会。虽然已经建立了法律,例如夏朝的《禹刑》和商朝的《汤刑》,但在司法机构方面,却未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在奴隶社会中,国王可以处理一切国家事务,因此夏王和商王是国家司法权的最高拥有者,同时还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 西周时期的法律比夏商时期要完善得多,中央司法机构也较完善。周王及各诸侯国的内部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构,成为司寇。“司寇,主除贼寇”(《礼记曲礼》)。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辅助周王,实施司法权,小司寇掌管具体的司法工作。西周时期地方的司法机构有乡士、遂士、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士”是对西周时期司法官员的总称。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理”。(76页)

2、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秦朝时中央的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廷尉一词的含义,是公平处理争议案件,使国家、百姓平安的意思。另外一个司法机构“御史”,设有官员御史大夫,为最高的监察官员。地方司法机构,由地方行政机构承担,秦朝时设立郡、县地方机构,郡守和县令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对管辖区内的一般案件自行处理,对于疑难案件可以奏报给廷尉处理。 汉朝法制的发展也体现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机构。在中央司法机构中,有皇帝、丞相、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地方司法机构类同于秦朝时期,由封国、州、郡、县长官组成,司法与行政不分。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廷尉、尚书和御史大夫;地方的司法机构同秦汉时相同,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由郡守、县令担任。 3、唐宋时期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隋唐时期的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地方的行政机关。例如在州(郡)一级中设立“曹参军”受理刑事案件,“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在县中设有司法佐、史协助县令处理刑、民案件。在县以下的乡、里、访、村中设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管辖内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有审判权。

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数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77页。 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时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较混乱,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删减。中央司法机构设立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地方有路、府、州、县各级衙门,作为地方司法机构。 4、明清时期

明朝将元朝废除的大理寺重新设置起来,但是其职责改为法律复核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职责不变,仍是监察百官,参与审理大案,平反冤案。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三级,主管所辖案件。

清朝司法机构维持明朝的三个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责也差不多,但是刑部的审判权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机关中,以刑部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约。清朝时另设专门司法机关理藩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对于皇族内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内务府中的慎刑司处理。地方司法机构设有总督(巡抚)、省、府、县三级司法机构。

(三)刑罚手段 中国古代的刑罚:

死刑 中国古代的死刑种类很多,死刑不仅仅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还包括了羞辱、报复等含义。有的是一种很残忍的酷刑。其种类有:凌迟、斩首、绞、赐死、弃市、车裂、脯、戮、炮格、磔(音折)、烹、焚、枭首等。有的是法定刑,如斩首、弃市、凌迟、绞,其他的则是一些临时设置或使用的酷刑。

五刑和肉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1、先秦时期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hai上声)、脯、焚、剖心、刳(音哭,剖开、挖空)、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2、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

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吏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3、唐宋时期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建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五刑还可以交铜收赎。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2、凌迟刑。3、折杖法。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元法维护僧侣特权。元还有警迹人制度。

4、明清时期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 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2、充军刑。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三、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二)以皇帝为立法和司法的枢纽 (三)以刑法为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以行政机关监理司法 (五)以诸法合体为法典编撰体制 思考题:

一、 中国古代礼制的内容。 二、 中国古代礼制的影响。 三、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