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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人们言行一致,表里一致。

“良知”本是孟子提出的,指辨明是非善恶之心,是人们心中早已有的正义感。王阳明的“致良知”有两层含义:一是扩充良知,除去心中的私心杂念,保持善良的心;二是加强实践,把心中的善意具体的表现出来。

四)清代儒学(p24)

“朴学”之“朴”该如何解释?推及清儒治学之精神,则当应解释为治学态度、方法的朴质和文风的朴实简洁。

清代“朴学”研究范围主要在经学, 以经学为中坚。因为治经学涉及到文字、音韵、训诂等方面,故清儒以小学为治经学之途径,小学一时大兴。治小学则旁及音韵学、金石学、校勘学、目录学等。清初一些学者从经世致用的角度出发,大都重视研究史学,为反清复明作准备,如此则水地、天算之学也兴起。因此,清代学术继承前代而又有大发展,开近世科学研究之先声。

三、儒家哲学的主要特征

(一)内圣外王的人格理想(在“导论”中讲过)

内圣外王理论在儒家的篇目之一的《大学》中得到了总结,具体体现在所谓的八条目中。《大学》主张以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为人们修持的程序与目标,所谓“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朱熹在《四书集注》里的解释说,“格”是探究、穷尽,“物”是事物,“致”是推及、达到,“知”是认识。

(二)“天人合一”的思想模式(27页)

“天人合一”的观念,主要有三种形式的体现:其一,人类本身就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人是一小天地,亦天亦人,天人一体,言天即言人,言人亦言天。其二,人与天地相适应,大自然的四时变迁,日月移徙,海水潮汐等都给人体以影响,导致人体发生适应性变化。其三,人与自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一方面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劳动,从自然界里摄取食物以维护自己的生存;另一方面又根据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从事对自然事物的利用和改造,促进天地万物更好地发展。这三种形式体现的“人天”关系,凸显了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整体论思想”。在天人合一思想指导下,人与自然保持着平衡、协调、统一、和谐的关系,维系着天地万物共生共长。儒学的“天人合一”的整体思

在人与大自然的关系上,中国哲学的观点是人道与天道,即人世的道德原则与大自然的客观规律是一致的,因而要是人们行事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必须注意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在道德上对得起客观世界。

中国古代哲人的宇宙论、本体论和人生论的观点,有助于解决当代人的精神危机,那就是把人类融入宇宙之中,返朴归真,在宇宙创造精神中寻求精神寄托。

第二章 政治文化

教学目的:了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及其特点;理解古代政治制度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教学重点、难点:了解中国古代的礼仪制度、法律制度、职官制度、科举教育制度的基本特

征及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教学过程: 第二章 政治文化

政治文化是一种制度文化,一定的历史时代、一定的社会都离不开一定的制度文化。所谓制度文化是人类处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文化产物,它包括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生产关系,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其它各种社会关系、组织形式以及种种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一节 礼制政事

一、 礼制源流

礼是中国奴隶社会的典章制度,也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礼从其起源到形成制度,有一个发展演化的过程。

(一) 礼的起源

礼,是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礼记·礼运》描述了礼的起源。《礼记》是战国到秦汉年间儒家学者解释说明经书《仪礼》的文章选集。新的行为规范——礼,借助于已被垄断了的天地鬼神的力量,迅速建立起来。这种新的规范可称为名符其实的“神权法”。传说《洪范》就是神传授给夏禹的“大法”。

(二)礼制的确立

相传周公制礼,p57。在周代按照《周礼》(《周礼》是周代职官礼法、物名制度汇编;)的说法,礼制的管理属于大宗伯。《周礼》的宗伯一职,后世逐渐演变,就成为礼部。《周礼》的内容很丰富,但是核心内容是“尊尊”、“亲亲”的原则。P58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由此可见,古代的礼和法律一样,是公开不平等的。礼不但不平等,而且是维护当时社会等级和阶级的有力工具。礼是用来维护贵族社会秩序的,刑是用来维护庶人的社会秩序的,从属性上说,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三)礼的发展

被国人视为立国为人之根本的礼,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夏、商、西周的黄金时期,此时刑或法律作为礼治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夏商西周可以说是“礼治”的时代。春秋战国至秦的“礼崩”时期,此为礼治衰败而法治兴起的时代。汉中期以后为礼治复兴、礼法结合时期。

礼学的主要倡导者,是孔子所创立的儒家。现存儒家经典十三经中间,有三部属于礼,称为三礼。这三部书就是《周礼》、《仪礼》和《礼记》,是中国古代最早、最重要的礼仪著作。 《仪礼》, 原名《礼》,记载古代礼制著作,十七篇,是由孔子整理编订的,详细记录了战国以前贵族生活的各种礼节仪式。后来又叫《礼经》,晋代人认为其所讲的并非礼的意义,而是具体的礼节形式,故称之为《仪礼》。历朝礼典的制定,大多以《仪礼》为重要依据,对后世社会生活影响至深。历来,中华民族被称为礼仪之邦,自有其原因。 孔子把“仁”的道德内容注入到“礼”中,“礼”与“仁”也构成了孔子儒家学说的核心。孔子认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主要原因是“不仁”。这样礼仁结合起来,转化成为一种伦理道德之礼。

二、 礼制内容 (一)五礼

传统的说法,把礼划分作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类,称为五礼。

1、吉礼,据《周礼》讲,就是祭祀的典礼。古代认为祭祀是“国之大事”,故而把吉礼列为五礼之首。吉礼的主要内容有三大类:祭天神、祭地祗、祭人鬼(第60页)。古代“封禅”就是天子(帝王)在泰山举行祭祀天地的仪式。封,就是在泰山之顶筑圆台以祭天帝,增泰山之高表功归于天,以报天之功;禅,就是在泰山之下的小山丘上积土筑方坛以祭地神,增大地之厚以报大地福广恩厚。

2、凶礼,一般理解是指丧葬,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不过,依《周礼》所载,除丧事以外,凶礼还应该包括对天灾人祸的哀吊。比如饥馑、战败、寇乱,当时都要有哀悼的仪式,也应列入凶礼。(61页)祫礼

3、 宾礼,比较容易理解,是指诸侯对王朝的朝见、各诸侯之间的聘问和会盟等等,指接待宾客之礼。这在实行分封制的周代,出现相当频繁。宾礼的主要内容(62页) 。 4、军礼,顾名思义主要是指战事,实际还包括若干需要动员大量人力的活动,如田猎、建造城邑等。

5、 嘉礼,是指沟通、联络感情、搞好人际关系的礼仪。以《春秋会要》所辑录的事例论,有饮食、婚礼、冠礼、飨燕等类。其中的冠礼,是古代男子到二十岁时一定要举行的一种成年礼。

(二)宗法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一种原则,其主要精神是嫡长继承制。

按照《礼记》所记,宗法的施行范围主要在大夫、士的阶层。宗法最基本的一点,是大宗、小宗的区分,而大宗、小宗的确定,必须从一个家族的始祖讲起。周代大夫、士阶层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国君的嫡长子继承君位,次子以下就是别子,别子不能跟继位的长子同祖,必须自立为一家,成为这一家族的始祖,这叫做别子为祖。P63嫡长子、别子、庶子。

三、礼制影响 (一)以礼入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尊重孔孟儒学,强调以礼治天下。“礼”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要求不同身份享受不同的“礼”,这构成了封建等级制的重要特征。

“以礼入法”的另一个侧面是维护封建的宗法家族制度和家长对于全家的统治。《唐律》即被视为将儒家思想与礼治原则结合在一起的法典化的大成,其将礼与刑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是中国古代成熟的法律形态。

(二)家国同构

家国同构是指家庭、家族和国家在组织 机构方面的共同性。 家国同构的格局导致了“忠孝相通”,孝敬父母就是忠顺皇帝,忠顺皇帝就是孝忠国家,忠孝同义。这种宗法制度下的产物使得中华民族历史上许多爱国英雄以忠于皇帝为初衷,以忠孝国家为结果。(67—68页)

第二节 刑名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演变 (一)法的起源

关于法的起源有几种说法:

一是起源于习惯,以习惯法的形式出现,是不成文法。它是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习惯法。

二是起源于战争。要取得战争的胜利一定要有严明的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尚书》中记载了夏启征讨有扈氏的军令《甘誓》。这是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启告诫全军将士,必须听命于统帅,否则便是“不恭命”。听从命令,努力杀敌者,则赏。违抗命令者不但刑加于身,且诛及子孙。

三是起源于礼(第一节讲的“以礼入法”) (二)历代法律制度沿革 1、先秦时期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发展的最高峰,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P70。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 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

2、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

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

3、唐宋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