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我国的对策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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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我国的对策

作者:何蕴洁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4期

摘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们一直以来强调的科学治理公司的模式,它和一般经济学或管理学上所说的公司治理含义不同,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它所承载的功能主要是促使公司本身的良好运转和内部的有效制衡, 它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在于大股东的滥权和代理成本,了解代理成本产生的根源才能更好地从法律层面对其有效规制。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是如何构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我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代理成本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154-04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概念引入中国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事情。最早使用公司治理概念是在经济学界。据经济学家On Kit Tam 考证, 在中国,经济学家吴敬琏、周小川在1994年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章中率先使用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1]。吴敬琏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权力制衡关系”[2]。这一认识亦被五年之后1999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采用,决定明确提出,“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党和国家的这一重要文件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作了限定,和前者不同的是这里增加了一个主体即监事会。这一主体的增加与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公司法相对应。当然, 对于上市公司又有特殊规定。

显然,以上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一词通常认为是英文“Corporate Goverance”的直译。但作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个世界性话题,公司治理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有学者指出,公司治理有多重定义及多重含义,可以从公司治理的具体形式、公司治理制度的功能、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潜在的冲突等各方面进行界定[3]。如美国经济学家玛格丽特·M·布莱尔认为,可以将公司治理 “ 归纳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 这一整合决定上市公司可以做什么,谁来控制它们,这种控制是如何进行的,它们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回报是如何分配的”,“ 这些安排包括公司法的监事会的行为、显而易见,它们还包括公司融资、证券和破产法、法律对金融机构行为的控制、劳工关系问题、合同法及其理论、产权、报酬制度、内部信息和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