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防止导火索互相交锗而产生起火现象。
4.4.3 一人连续单个点火的火炮不得超过10个并应在爆破负责人指挥下,作好分散及擅离工作。
4.4.4 当音响信号响后全部人员必须立刻撤出炮区,迅速到安全地点掩蔽。
4.4.5 禁止用火柴、香烟和打火机点燃导火索,必须使用得或专用点火工具点燃导火索。 (2)电力起爆
4.4.6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内的电雷管、电阻值应相同。 4.4.7 同一网路中各支线(组)电阴应平衡。当并入母线后,必须量测电阻,测定计算的电阻值相差不得超过5%。
4.4.8 网路中的支线区域线和母线彼止联接之前各处的两端应短路绝缘。
4.4.9 电力直爆宜使用专用的起爆器,或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形状箱子应上锁,并指定专人联线合同。供给每个电雷管的实际电流应大于准爆电流。
4.4.10 网路中全部导线必须绝缘。有水时应架空。各接头应用绝缘子布包好,两条线拱接口禁止重叠,至少应错开10cm。 4.4.11 测量电阻只许使用经过检查的专用爆破测试仪表或线路电桥。严禁使用其它电气仪表进行量测。
4.4.12 给电后若发生拒爆,必须立即切断母线电源,锁上电源开关箱进行检查。
检查时,炮孔用即发电雷管至少在10min以生,如炮孔用延发电雷管,则至少需在15min以后始可进行。
(3)导爆索起爆
4.4.13 导爆索禁止打结或移作绑扎物品。
4.4.14 严禁用剪刀剪断导爆索,应用锐利的刀子在木板上切断。 4.4.15 网路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4.4.16 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4.4.17 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用渗油措施,或使用塑料皮复导爆索。
4.4.18 用导数量级管起爆时必须有设计起爆网络,并进行传爆试验。网路中所使用的联接元件,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4.4.19 禁止导爆管打结,禁止在药包上缠绕。禁止在炮孔内的妆头。网络连接处应牢固,两元件应相距2m,敷设后应严加保护。防止冲击和损坏。
4.4.20 一个8号传爆雷管连接簇起导爆管的数量不宜超过40根,层数不宜超过三层。
4.4.21 只有确认网络联接正确,与爆破无关人中员已经撤离,才准许接入引爆装置。
4.4.22 应遵守厂家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使用。 (五) 瞎炮处理
4.5.1 处理瞎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或怀疑有瞎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在其附近设立标志,派人看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处理瞎炮必须派有经验的炮工进行。
c) 处理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工作。
d) 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 e) 电炮外露的导线必须短线。
f) 瞎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并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惧起来。未判明有无残药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5.2 处理裸露爆破的瞎炮时,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安置起爆雷管重新封泥起爆。
4.5.3 处理浅孔瞎炮,允许用以下方法: a) 经检查起爆网路良好时,可重新起爆。
b) 可采用打平行钻孔装药起爆,使瞎炮起爆。但平行孔距瞎炮不得少于0.3m,且方向、角度必须一致,为保证平行,可取出瞎炮孔20cm深的填塞物。
c) 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取出填塞物装入起爆药包。 d) 用水冲出残药,水压不宜大于490.5kpa。 e) 本班未处理可交下一班继续进行。 4.5.4 处理深孔瞎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网路未破坏,可重新联线起爆。
b) 当原孔用导爆索起爆和装入硝铵类炸药,可以取出拒爆炸药。 c) 距瞎炮孔不小于3cm处,另打平行孔起爆。 d) 非坑水性硝铵炸药,可用水使之失效再进一步处理。 五、 销毁
5.1.1 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报告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5.1.2 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a) 硝铵炸药可以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b) 胶质炸药只准采用爆破法。 c) 雷管销毁只准采用爆破法。 d) 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e) 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f) 导燃索采用爆破法。
5.1.3 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a) 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令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 b) 销毁爆破器材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雨、大雪天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c) 销毁前,对所用器材、起爆材料、地址及安全设备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销毁前,必须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d) 一切报废的爆破器材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e) 销毁过清理场地时,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5.1.4 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 六、 规程与规范
6.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6.1.2 SL-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6.1.3 MR-QP-17培训程序 6.1.4 MR-QP-10检验和试验程序
6.1.5 MR-QP-1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程序 6.1.6 MR-QP-09(03)-5爆破检查表
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坏和挤压。 2、
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方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
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3、 4、
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把好质量检验关;
(1)、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
(2)、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并联使用。
(3)、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5、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上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装制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6、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7、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画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出警号。
8、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破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9、雷雨天气禁止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