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个人代 下载本文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

《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发文字号】国寿发[1999]13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9.07.14 【实施日期】1999.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下发《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和

《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寿发[199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为适应寿险营销业务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个人代理管理,总公司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离司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制度”),现予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制度”已作为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报保监会备案,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组织实施这“两个制度”。

二、个人代理人档案使用的档案袋、卷皮、案卷目录的设计可参照公司干部的人事档案 1 / 3

的样式,总公司不再另行规定。

三、“两个制度”目前只适用于营销员,农村专职代理网点暂不使用。 附件1:个人代理人离司暂行规定

附件2: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略) 附件1:

第一条 为适应寿险业务发展和个人代理人管理的需要,规范个人代理人离司工作,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解除、终止个人代理人代理合同的情形都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因公司解除代理合同而离司的,由公司营销管理部门填写《解约通知书》(附1)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印章后,交个人代理人,由个人代理人本人及其直接主管签名后,一份由个人代理人据此办理离司手续并保留,一份交回公司保存。

个人代理人自行离司的,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由个人代理人的直接主管负责送达,并督促离司人员回司办理离司手续。

个人代理人拒绝在《解约通知书》上签名的,公司经办人应当邀请个人代理人的主管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解约通知书》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经办人、见证人(主管)签名或者盖章,把《解约通知书》一份留个人代理人办公地点或住所,一份带回,即视为送达。

个人代理人下落不明,《解约通知书》可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 / 3

因个人代理人提出解除代理合同而离司的,由个人代理人填写《辞去委托通知书》(附2)

一式两份,由本人及其直接主管签名后交公司,公司同意并盖章后,一份留公司保存,一份交个人代理人据此办理离司手续并保留。

因个人代理人死亡或成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致代理合同即行终止的,公司应立即通知该个人代理人亲属代为办理离司手续。

第四条 离司人员应将下列物品全部交回公司:

(一)钱款、单证:已收保费、借公司款项、各种扣款(应扣回佣金、违纪扣款、垫交培训费等)、保费预收收据和收据等;

(二)各种证件:《代理合同书》原件、展业证书、名片、营销员证和公司颁发的其他证件等;

(三)领用资料和物品:保险条款、投保单、客户保障声明书、宣传资料、公司文件、营销员手册及其他印有公司标志的印刷品等。 (四)借用物品:书籍、资料箱钥匙等。

(五)业务资料复印件:客户卡、保户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有关客户资料的记录和台账的复印件。

公司有偿提供的资料或物品交回公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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