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晋安监管三字〔2011〕51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省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和指导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从2012年1月1日起,凡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含)以上标准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延期(换发)安全许可证时,有效期暂发至2012年12月31日,并在有效期内应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逾期未达标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许可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一年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2012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均应达到三级(含)以上标准等级,对未达标的企业一律暂扣安全许可证,限期整改达标。到2014年1月1日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撤销安全许可证,提请政府关闭。从即日起到2012年12月31日,各市安监局在对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后,要将审核结果及时报省安监局备案,方可发放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

请各市安监局将本通知要求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细则(试行)》

(此页无正文)

附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标准化 评审工作 实施细则 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抄送: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11月10日印发 校对:田军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