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载本文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口联〔2005〕3号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

一、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2003年10月1

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

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

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年10月1

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

2003年10月1

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1972年8月15

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一)

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 (三)

(四)

(五)

给予补助。

三、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 (一)

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

(三)负责发放。

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