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特殊情况下企业的单方调岗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单方行使调岗权有以下情形,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其工作;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在发生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生产需要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另行安排或者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在适用上述规定行使单方调岗权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应当证明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因其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工作要求。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是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基本工作量,也即是判断劳动者是否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①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应当提供岗位责任要求、劳动者的工作记录等予以证明,且劳动者不能符合工作要求应该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约定企业的调岗权。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和组织劳动的需要,应当拥有用工自主权,即设定和调整内部劳动岗位的权利,以实现劳动力的合理、优化配置。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一般认定有效,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依据该约定行使调岗权时,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调岗权。在判断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时应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调整岗位决定的理由、调整前后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工资待遇、工作时间、职务高低等
因素综合判断该调整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调岗权作出合理的调整岗位通知后,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劳动者不予配合并且有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而对于明显不合理的调整决定,如调岗前后的福利待遇、'劳动强度、职位级别等相差较大的,则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合法,劳动者可请求确认调岗元效,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者行使即时解除权。具体到本案中,卓某与某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卓某同意某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随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此项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内容明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同的有效条款,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卓某虽然自人职起一直在部品一部烤漆课一厂人工线组喷B班工作,但某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将其调整到邻近部门支援工作,属于情理之中。卓某调整工作岗位后工作条件未因此发生改变,工资报酬也未降低,故某有限公司对卓某工作的调动没有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某有限公司向卓某发出 岗位变动的通知后,卓某本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履行工作义务,但其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消极怠工,某有限公司因此对卓某两次记大过处分并予以开除处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向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