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基础工作与爆破管理方面: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二、工作要求(风险管控)
1.通风系统
(1)矿井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以下简称AQ1028)规定。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用1备;反风设施完好,反风效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矿井风量计算准确,风量分配合理,井下作业地点实际供风量不小于所需风量;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合理。
2.局部通风
(1)掘进巷道通风方式、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掘进巷道均有局部通风设计,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和匹配的风筒;
(2)局部通风机安装、供电、闭锁功能、检修、试验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行稳定可靠,无循环风。
3.通风设施
按规定及时构筑通风设施;设施可靠,利于通风系统调控;设施位置合理,墙体周边掏槽符合规定,与围岩填实接严不漏风。
4.瓦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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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矿井瓦斯等级检查瓦斯,严格现场瓦斯管理工作,不形成瓦斯超限;
(2)排放瓦斯,按规定制定专项措施,做到安全排放,无“一风吹”。 5.突出防治
有防突专项设计,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有效方可作业。(原规定:采掘工作面不消突不推进。)
6.瓦斯抽采
(1)瓦斯抽采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瓦斯管路检查、钻孔参数、监测参数等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以下简称AQ1027)规定;
(2)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稳定、可靠,抽采能力及指标满足《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
(3)积极利用抽采瓦斯。 7.安全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以下简称AQ620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以下简称AQ1029)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维护、调校、检定到位,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8.防灭火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防灭火系统、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系统运行正常,防灭火措施落实到位;
(2)开采自燃煤层、容易自燃煤层进行煤层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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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上、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和库内及井下重要岗点消防器材配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矿井设计防火规范》(GB51078,以下简称GB51078)规定。
9.粉尘防治
(1)防尘供水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2)隔爆设施安设地点、数容量及安装质量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以下简称AQ1020)规定;
(3)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10.基础与爆破管理 (原为10.井下爆破、11基础管理)
(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负责,按制度执行,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2)按规定绘制图纸,完善相关记录、台账、报表、报告、计划及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3)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布置和管理井下爆炸物品库,爆炸物品库存、领用等各环节按制度执行;
(4)井下爆破作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5)管理、技术以及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规范操作,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评分方法
1.基本条件任一项不符合,本部分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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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表8.1-1评分,通风10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3.以10个大项的最低分作为通风部分得分。
3.“局部通风”大项以所检查的各局部通风区域中最低分为该大项得分;“通风设施”大项以所检查的分项的平均分之和为该大项得分;不涉及的大项,如突出防治或者瓦斯抽采等,该大项不考核。
4.大项内容中缺项时,按式(1)进行折算:
A?100?C……………………………(1) 100?B式中:
A——实得分数; B——缺项标准分数; C——检查得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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