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的离、退休年龄。在聘任期内,若更换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继任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原聘约。

第十六条 单位对任期已满需继续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重新签订

聘约。没有在本年度做好续聘工作的单位,不得进行下年度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结合各自的

特点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核档案。对受聘人员,每年度(或学年度)都要进行考核,聘任期届满进行综合考核。不进行考核的单位不得开展评聘工作,未经考核的个人不能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办法按省人事(职改)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必须移交考核档案,没有考核档案的,调入单位不得聘任。

第十八条 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需增加职务工资的,从聘

任之下月起发,并按规定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

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抵聘或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新的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调动工作,变更了专业或系列,应按拟新聘任职务的管理办法

和任职条件,通过半年以上的试用考核,经相应评审委员会、人事(职改)部门重新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职务。在未聘任新职务以前,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24号文件精神,可参考所在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聘任新职务后,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有关具体问题

第二十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的考核聘任

(一)国家教委承认学历并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的考核聘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中专结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

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可按“员”级职务安排工作;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职务。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按“员”级职务安排工作;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职务。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

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助师”级安排工作;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中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又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两年,可聘任中级职务。 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中级职务。

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所需中级职务岗位数额,由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下达。

(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班毕业生,可聘任“助师”级职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在岗位限额内推荐评审聘任中级职务。

(三)上列毕业生中,少数未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而是从事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范围内的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可按其见习期间的政治表现和从事岗位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电大、夜大、函大、职工大、自学考试等毕业生(含自费生)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毕业后除原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不实行试用期外,均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实行一年的见习期或试用期,见习期或试用期满,经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已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企业单位可在聘用干部内,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和工作需要评聘;事业单位必须从严控制,只能在工作急需和有岗位空额的情况下考虑。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经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方可聘任相应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不再履行其职责,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系指独立事业单位现任正、副职的行

政领导干部。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保留,符合晋升条件的,通过规定的评审程序,可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经主客部门批准,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企业行政领导,符合晋升条件的,通过规定的

评审程序,可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需兼职的,应占限定的结构比例职数。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的有关规定,外语是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

职条件之一。但从我省目前实际情况出发,可区分不同系列、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和不同年龄作不同的要求。各单位在确定推荐对象时,应按有关条例要求,重在本人业绩,不要简单地按外语考试分数高低排队推荐。外语考试由省系列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是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组织和协调。对考

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今后凡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的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评聘分开工作先行试验,逐步推开。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在上级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中分别进行5%的评聘分开;企业可以在核定的高、中级职务数额中分别进行15%的评聘分开;少数人才密集的高校、科研、设计、卫生医疗单位,经批准并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副高级评聘分开的数额可提高到15%。评聘分开只评定任职资格,不享受职务待遇。

第二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可由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参照本规定执

行,也可另行编定适合自己特点的评聘办法,内部有效。 本意见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过去我省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