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下载本文

第三十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厅房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三十一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各类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为基数,旧城改造区增加10%,新建区增加20%;并同时满足幼儿园、托儿所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和中小学教学楼首层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第三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8m。 2.东西向的,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15m。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13m。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应大于9m。

(四)南侧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m。

(五)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当山墙宽度小于14m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应大于9m;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4m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六)高层非居住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设置的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口天井:天井开口朝向视建筑物体型、与毗邻建筑物的关系情况确定。建筑物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m时,其开口宽度应不少于1.5m;开口深度大于8m时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控制;开口深度在2.5m~8m时,按表5.1规定控制。

(二)内天井: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5.2规定控制。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应设有直接通向内天井的出入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单位:m) 表5.1

天井属性 天井用途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3 4 5 8 3 4 4 6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九层和九层以下 窗正对开口 2 窗在两侧墙上 3 九层以上 窗正对开口 2.5 窗在两侧墙上 4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单位:m) 表5.2

天井属性 天井用途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内天井最短边长 九层和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3 6 6 8

(三)如果表5.1、5.2中规定的开口天井宽度确难以满足时,可做机械通风排气设施,有厨厕开窗的天井应在厨厕间加设集中通风排气竖井,但天井开口宽度多层不能小于2.0m、高层不能小于2.5m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全市38条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第十一章《附录五》要求,其他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1。

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表 6.1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镇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高速公路 快速干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5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按道路红线退让30 城市主干道 40-80 6-8车道、 按道路红线退让15 按道路红线退让10 4车道带非机动车道 30-39 4-6车道 19-29 ≤4车道 ≤18m 按道路红线退让8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2 按道路红线退让5 按道路红线退让3 按道路红线退让2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其他道路 注:道路红线的退让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红线为准。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按以下规定控制。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应按表6.2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各类建筑距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 表6.2

建 筑 界 类 距 别 离 建 筑 朝 向 离 主采光面 (注2) 低层 多层 居信建筑 (含第三十地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0.5H 0.4-0.5H 最小距离(m) 5 7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0.4H 0.35H 最小距离(m) 4 5

高层 低层 次采光面 (注2) 多层 高层 0.25H(注1) 0.25H 0.25H 0.125H 10 3 5 8 0.15H - - - 8 按消防 按消防 6.5 注1.旧城区为0.2; 注2.主、次采光面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2款。

(二)相邻用地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其它情况下,建筑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应符合表6.2的规定外,还应不少于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三十一条所列建筑类型)所需日照间距的0.35倍。

(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 影剧院、体育馆、博物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各类建筑,应在建筑红线内增设集散广场,集散广场的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核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围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7款)。

第三十九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及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m。

第四十条 河道两岸除港口码头建筑(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执行)外,从防洪提外坡堤顶算起,东江、东江北干流、倒运海水道、东江南支流石龙-东城大王洲段、东江南支流道滘大公洲-狮子洋段、赤窖口河、太阳洲西海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50m;东引河、东莞水道、石马河、寒溪河、麻涌河、中堂水道、太平水道、太阳洲东海、洪屋涡水道上溯-望牛墩新联桥段、东江南支流东城大王洲-万江黄粘洲段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35m。其余50m宽以上的河道两岸的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20m。

沿排洪渠两岸(有规划道路的除外)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排洪渠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水库沿岸从水库常年正常水位线算起,同沙水库、松木山水库、黄牛埔水库、雁田水库、虾公岩水库、横岗水库、契爷石水库、茅 水库等中型水库(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沿岸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100m,沿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退让200m;水濂山水库、五点梅水库等小(1)型水库(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沿岸新建建筑退让距离为50m,沿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退让100m;其它小(2)型水库(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沿岸建筑退让距离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