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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3-6-20 10:37:00 阅读次数:708次 作者:人社部 我要评论

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年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三年四月 说 明

工伤康复是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利用现代康复的理论和技术,为工伤人员提供康复服务,最大限度地改善和提高其生理功能和职业劳动能力,促进其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本规范针对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和烧伤等九个常见工伤病种的住院康复服务内容,从康复住院标准、康复住院时限、医疗康复、职业社会康复和出院标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上述各工伤病种的临床检查、治疗、基础护理以及各种并发症的诊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诊疗常规或临床路径执行。 一、康复住院标准

康复住院标准对工伤职工由临床治疗转入康复治疗的指征进行了规范。工伤职工住院康复的一般标准是:经临床急性期治疗后,生命体征基本平稳,病情相对稳定,但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如运动、感觉、言语、认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仍不能回归家庭和社会,且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者,均应及早转入康复协议机构住院康复治疗。对于后遗症期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并且有康复价值的,参照上述标准入院康复治疗。 二、康复住院时限

根据受伤部位与损伤类型、功能障碍程度和康复潜力大小,对康复住院时间予以合理限制,住院康复时间不超过12个月。职业康复住院时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职业康复住院时限可分段累计计算。

如住院期间病情发生变化影响康复进程,或已到出院时限,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需继续康复治疗或安装辅助器具者,必须由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期康复建议书、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三、医疗康复规范

医疗康复规范包括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护理等3部分。

功能评定部分根据不同工伤病种功能障碍特点,结合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方式和康复治疗专业分工,对运动、感觉、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躯体功能障碍的评定以及心理、认知和言语等功能的评估进行了规范。

康复治疗部分包括物理治疗(含运动疗法、理疗和水疗等)、作业治疗(含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和认知训练等)、言语治疗、行为心理治疗、中医康复治疗以及康复辅助器具应用等康复治疗和康复辅助技术的应用常规。

康复护理部分包括康复护理评估、康复护理技术常规及心理护理、家庭护理及社区康复护理指导。

四、职业社会康复规范

职业社会康复规范是根据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职业社会康复的探索经验,并借鉴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以及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职业康复相关的技术、管理标准制定。

工伤职工进行职业康复的一般标准是:工伤职工有就业意愿,没有严重认知功能障碍和相关禁忌症,身体功能大部分恢复,但是仍然受限影响重返工作岗位的;或者由于工伤后各种因素造成身体功能、工作行为、职业技能或就业信心等方面的改变影响重返工作岗位的;或者工伤后不能返回原单位、原岗位需工作能力重建或工作职务再设计的,均应及早安排职业康复治疗。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进行职业康复介入。 五、出院标准

工伤职工经康复治疗后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各项功能已恢复到一定水平并基本稳定,生活自理能力提高,无明显的并发症或并发症已控制,安装假肢、矫形器者已能够独立完成穿戴和使用。严重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须病情稳定,基本达到预期康复目标或已无进一步康复治疗价值。 目 录

工伤康复业务流程 1 一、颅脑损伤 2 二、持续性植物状态 8 三、脊柱脊髓损伤 12 四、周围神经损伤 19 五、骨 折 23 六、截 肢 27 七、手 外 伤 31 八、关节、软组织损伤 35 九、烧 伤 39

工伤康复业务流程

一、颅脑损伤

一、康复住院标准

经急性期临床专科药物和(或)手术治疗一段时间(轻型颅脑损伤2-3周或更早,中型4-6周或更早,重型或特重型6-8周或更早)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仍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影响生活自理及回归家庭和社会,并符合下列条件:

1. 神经系统症状不继续加重,CT等影像学检查未见病变进行性发展; 2. 近期未出现新的需手术处理的病情变化;

3. 脑脊液外引流管已拔除或脑室-腹腔引流管通畅,无脑脊液漏; 4. 无其他重要脏器严重功能障碍。 二、康复住院时限

轻型颅脑损伤(单纯性脑震荡伴或不伴颅骨骨折,昏迷30分钟以内)住院时间不超过3个月; 中型颅脑损伤(轻度脑挫裂伤伴或不伴颅骨骨折及蛛网膜下腔出血,昏迷在12小时以内)住院时间不超过6个月;

重型颅脑损伤(广泛颅骨骨折、广泛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血肿等,昏迷在12小时以上)和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原发损伤重,伤后昏迷深,有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部位的脏器伤、休克等,已有晚期脑疝,包括双侧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或呼吸已近停止)住院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如工伤职工已到出院时限,仍有较大康复价值,或仍有需住院治疗的并发症,经申请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三、医疗康复规范 (一)功能评定

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期评定,住院期间根据功能变化情况可进行一次或多次中期评定,出院前进行末期评定。评定内容如下: 1. 躯体功能评定

感觉评定、疼痛评定、心肺运动试验、神经电生理检查、肢体形态评定、平衡功能评定、协调评定、关节活动度评定、肌张力评定、肌力评定、上肢及手功能评定、作业需求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评定及辅助器具使用评价,可步行者须进行步态分析和跌倒风险评估;需长期使用轮椅者应进行坐位压力检查。 2. 精神心理评估

存在精神心理问题者进行认知功能评估(可先用认知筛查、成套认知测验、知觉障碍筛查表进行评估,然后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定向、注意、记忆、思维、计算、失认症、失用症及其他知觉功能专项评估)、人格评估、睡眠质量状况评估和(或)情绪评估,存在行为障碍者进行专门行为障碍评估。能完成问卷填写者进行生活质量评定。 3. 言语-语言、摄食-吞咽评定

先进行失语症和构音障碍筛查,根据失语症情况选择进行100单词听理解及命名、言语失用检查和(或)实用性语言交流能力检查等,根据构音障碍情况选择进行鼻流量检查、语音频

谱分析检查以及喉发声检查等。存在摄食吞咽障碍的工伤职工需进行吞咽功能障碍评定,并根据情况进行纤维喉镜检查及上消化道X线造影检查。 (二)康复治疗 1. 物理治疗

(1)运动治疗:早期主要进行床上体位摆放、神经肌肉促进技术、翻身训练、呼吸训练、机械辅助排痰治疗、关节活动度训练(被动活动、牵伸等)、坐位平衡训练、转移训练、直立床训练及床旁主动/被动活动训练等。

恢复期继续进行关节主动和被动运动、神经肌肉促进技术、牵伸训练、呼吸训练和体位变换训练等,并进行患侧肢体的运动控制训练、关节运动训练以及各种体位间的变换和转移训练,同时进行站立床训练及坐、跪、站立位的平衡训练、循序渐进地进行减重步行、辅助步行独立步行、步态训练和等速训练等。

后期在继续加强前期治疗基础上,根据工伤职工运动控制能力、肌力、平衡功能等情况,进一步强化进行减重步行、辅助步行、独立步行及步态训练、等速训练等。

(2)物理因子治疗:根据功能情况选用高压氧、直流电疗法、短波疗法、超短波疗法、微波疗法、红外线疗法、蜡疗、超声波疗法、低中频电疗法、神经肌肉电刺激、痉挛肌电刺激、经皮神经电刺激)、功能性电刺激、肌电生物反馈疗法、磁疗、紫外线疗法及气压疗法等。 (3)水疗:根据工伤职工具体功能情况可进行气泡浴+涡流治疗、水中肢体功能训练和水中步行运动训练等水疗项目。 2. 作业治疗

(1)认知训练:对存在认知障碍者根据认知评定结果进行定向、记忆、注意、思维和计算等训练。严重病例早期可进行多种感觉刺激和提供丰富的环境,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专业设备进行认知训练。

(2)知觉训练:对存在知觉障碍者根据知觉评定结果对单侧忽略、体像障碍、空间关系障碍、失认症和失用症等进行康复训练。可以采用卡片或实物训练与实际生活和工作场景训练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使用专业设备进行知觉障碍的康复训练。对有感觉统合失调、异常情绪和行为者可进行感觉统合治疗。

(3)日常生活活动训练:早期可在床边进行平衡、进食、穿衣、转移等训练,情况允许可到日常生活活动训练室进行训练,内容包括平衡、进食、穿衣、转移、步行、入厕、洗澡和个人卫生等方面,并在工伤职工实际生活环境或接近真实生活的环境中进行训练,出院前进行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训练。

(4)上肢功能训练:通过有选择的作业活动来提高运动控制能力、维持和改善上肢关节活动度、降低肌张力、减轻疼痛、提高手灵活性和实用功能。针对上肢功能恢复可选择意象运动治疗、镜像治疗、机器人辅助上肢功能训练和虚拟现实治疗等治疗。

(5)文体训练及虚拟现实训练:文体训练可包括手工艺训练、艺术治疗、园艺治疗、小组治疗(室内小组、户外小组)和治疗性游戏训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