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论述的缺憾与反思
《为权利而斗争》一文论述严谨、逻辑周密、举例详实,对于我们客观全面认识民众的权利意识能提供有益的启发。然而毋庸讳言的是,基于历史时期的局限以及耶林观点中的某些偏执,本书有关民众权利斗争的一些论述在当前看来存在欠缺或有待商榷之处,学生在此将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与老师交流。
5.1轻视权利斗争动机中的利益考量
在文中,耶林十分欣赏英国游客遇到诈骗会为了争取权利而不惜支出诈骗金额本身几十倍的费用的行为,认为“与理想的顶峰相比,纯粹个人领域(无见识者把它看成权力斗争的唯一动机),其个人的各种利益、目的、热情的位置处于何等低下”。可见耶林认为,物质利益诚然重要,但终究只是为权利而斗争动机中最低的层次,他所主张的斗争应当是出于捍卫人格尊严乃至“法感情”的需要。
但是在现实中,当司法救济的成本之高甚至超过诉讼标的本身价值的时候,很难想象还有多少人能记得耶林和他的名言,而不是“理性”地选择放弃或沉默?在2006年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吴苹夫妇历时两年的抗争一度被认为是中国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基于耶林的观点对其高度评价的学者大有人在,然而冷静的分析过后,我们必须承认激励这种权利斗争的动机还只是停留在经济利益,或许斗争动机中存在一些人格尊严的考虑,但距离耶林理想中的“法感情”动机还相去甚远。
然而,学生在此却并非是要指责吴苹夫妇行为的功利性。恰恰相反,学生认为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而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行为并非总是可苛责的。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安全乃至生理的需求远远比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来得紧迫,在低层次的需求没有得到实现之前,很难期待人们去追求满足更高层次的需求。因而在车祸事件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经济窘迫的家庭选择更多的金钱补偿而放弃对肇事者的刑法制裁,对于这种行为从法理和伦理上都难加以苛责。因而尽管出于“法感情”动机的权利斗争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现阶段我们必须理解和尊重那些更多基于利益考量的权利斗争,而不是简单的嗤之以鼻。 5.2回避个人与社会利益潜在冲突
耶林在创作此书时,刚完成统一的德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人民缺乏争取权利的自由,因而在书中作者侧重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性无可厚非,目的是赋予民众争取权利的正当性。然而,无论耶林是否故意为之,个人与社会利益矛盾性方面论述的缺失无论从严谨性还是实用性角度看来都是一种遗憾。毕竟,如何解决权利斗争中两种利益的冲突更具有现实价值。
还是以近些年普遍出现的“钉子户”事件为例:比如浙江温岭的“钉子户”,将危楼横亘在马路中央,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又比如酒仙桥危房改造中的“钉子户”,不仅影响了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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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改造的进度,同时也裹挟着该社区其他“拆迁户”一起无法动迁??如果对于这些仅维护一己私利而严重威胁社会利益的行为还是简单肯定其正当性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助长一些不法分子的蛮横态度,对政府漫天要价,导致“为权利而斗争”演变成“为私利而斗争”。
当然学生承认“钉子户”们的某些极端做法的确事出有因,被逼无奈。但是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钉子户”不能仗着法律而“得理不饶人”,必须正视维权过程中可能对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在必要时做出适当的妥协,这既是健康的“法感情”对公民理应苛以的义务,也能将权利斗争的社会代价降到最低。
5.3权利斗争排斥调解的存在
长久以来,国家法律能够提供救济的渠道就只有诉讼,因而“为权利而斗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为权利而诉讼”,而诉讼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得出判决,非黑即白,没有商量余地。耶林在书中认为,民众对社会有义务与不法侵权行为做斗争,任何的妥协都意味着“法感情”受到伤害,法律秩序面临威胁。然而,在今天看来,为权利而斗争也一定要排斥“妥协”吗?
二战后法治社会发展的一大亮点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英文简称ADR)的兴起。而包括行政仲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内的这些新的纠纷解决形式的出现,就是为了给民众提供司法诉讼外的救济途径,而且无一例外地倡导调解优先。这就或许与耶林在书中毫不妥协,哪怕付出数十倍于诉讼标的代价的态度格格不入。比如,在书中耶林毫不吝啬地赞赏《威尼斯商人》中夏洛克的不妥协态度,认为那句“我要求法律”淋漓尽致地描绘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含义。但在现代人观念看来,夏洛克基于契约要求实际履行自然无可非议,但为了履行契约而割肉,一方面将导致安东尼奥的死,另一方面夏洛克也难逃法律制裁,坚决维护权利带来的对双方都极为不利的后果,显然不是民众的首选。而如果基于既有事实通过双方某种调解和让步,比如以金钱赔偿代替割肉行为,能够为彼此接受并都能从中获利,那么法律就应当允许民众就自己的权利进行某种交易和互换。类似的道理同样存在于现代民法中常见的地役权,通过放弃自己某些权利来获取其他利益,有时并不一定是“法感情”的沦丧,而是一种意思自治的体现。
在学生看来,两种观念的冲突,其实代表了两种对法治理念的不同理解,即法治究竟是追求绝对的公正,还是追求效益的最优。因而,耶林的观点本身并没有错,只是在现代法治理念中,国家更加提倡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实现和解,减少诉讼的目的。当然,调解中必然存在权利的妥协,而这种妥协对法治的负面效应究竟有多大,还有待通过实践来给出答案。
6.结语
在法治国家中,民众需要扮演好“顺民”和“刁民”两种不同的角色,既要能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又要能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学生看来,对于长久以来习惯于做“顺民”的国人来说,或许通过阅读《为权利而斗争》,我们才能认识到法治社会中“刁民”存在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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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意义,鼓励和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树立权利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相应的群众基础。最后,学生想用康德在《浮士德》中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尾:
“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和自由的享受。”
7.参考文献
【1】蔡宝刚著:《为权利而斗争的价值——以重庆“钉子户”事件为例的法理省思》,《法学》,2007年06期
【2】何兵、张耀华著:《在何处为权利而斗争》,《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29日
【3】胡玉鸿著:《法律情感支配下的正当抗争──读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法制资讯》,2008年03期
【4】湛中乐著:《“钉子户”现象背后的法律思考——关于重庆“钉子户”事件的几点启示》,《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03期
【5】赵晓晴,张伟著:《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以历史语境和文本语境为视角》,《法制与经济》,201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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