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浅析公民维权的正当路径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体会
1.导言
建设法治国家对民众的要求是什么?或许我们脱口而出的便是遵守法律。诚然如此回答无可非议,然而遵守法律只强调了民众对法律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很好揭示民众应当享有主张法律的权利。正如古希腊的谚语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虽有赋予民众权利的义务,但却没有主动干预的职责。如果民众缺乏主张法律的积极性,纵使法律体系十分完备,遭受侵犯的公民权利仍将难以得到法律救济,法治社会也就变得有名无实。所以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对民众权利意识的培养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而说到权利意识,学生便想到了那篇脍炙人口的法治名著: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在书中,耶林首次全面论证了民众主张权利的正当性,深刻揭示了为权利而斗争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所在,“法感情”的提出更是使民众的斗争方式趋于理性。所以百年之后的今天,书中的有关论点依然对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正是出于这样的思考和目的,学生认真通读全文,并对书中观点进行概括和评析,并在读后得到了一些启示。
2.作者及文章背景介绍
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作者,是德国著名法理学家和民法学家,首先在19世纪中后期针对概念法学的盛行扯起了批判大旗,创立了被后人称为“目的法学”的庞大思想体系并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法学的前奏。在耶林法学思想中,权利和义务是除“目的”外的另一对重要范畴。在耶林看来,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正义的平衡,而这种平衡是建立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展现出来,进而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形成了那个著名论题:“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而《为权利而斗争》一书最初是耶林晚期三次维也纳演说中的第二次(另两次分别是1868年的《法学是一门科学吗?》和1884年的《论法感之产生》),这三次演说都贯穿着他在《法律中之目的》的要旨,反映了耶林思想转向之后的观念。在耶林所处的那个时代,一方面普鲁士在俾斯麦“铁血政策”指导下统一了德意志,实施高度专制的统治,社会民众的政治权利自由遭到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沉溺于抽象概念,而忽视了概念的具体适用条件。因而在耶林看来,当时罗马法研究是抽象的,脱离民众生活的,没有健全的是非感的法律。就是在这样压抑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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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背景中,耶林喊出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强调法律需要有“是非感”,民众和国家都需要树立“法感情”,从而使得权利意识自法国大革命后又一次觉醒,对于近现代法治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3.重要观点及内容
首先,学生将简单介绍书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内容,从而为对《为权利而斗争》的全文论述思路进行梳理奠定基础。
3.1客观意义上的法与主观意义上的法的辩证关系
在耶林书中,具体权利与抽象法律的关系,就是所谓的“客观意义上的法与主观意义上的法的关系”。耶林批判了通说认为的那种“具体权利只有在存在抽象的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能成立”的法律与权利关系,他认为“它只强调具体权利对抽象的法的依附”,而“忽视了这种依附关系在相反的方向上也同样存在”。正如洛克所言,“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既然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如果民众不能主张这种权利,那么连带地也将感受不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耶林认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绝非是单向接收,而是双向互动,“不只是具体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并且相反地将获得物返还给抽象的法”。这种对权利和法律关系的全新理解对揭示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意义奠定了基础。
3.2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
正如耶林所说,“主张权利的人就是在自己的权利这一狭小的范围内,维护法本身。但他的行动远远超出他自身的利益和效果。”因而,书中提到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正是通过“维护法本身”实现的。具体来说,民众主张权利,捍卫法律,使得法律对于民众来说具有可期待性,从而在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同时,也对违背法律可能遭致的惩罚充满敬畏和警惕。而法律一旦拥有了这种权威地位,便能指导和约束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稳定的秩序本身正是社会利益的核心所在,个人主张权利的价值因此就不再局限于自我的狭小范围,而在社会层面上与公众利益实现统一。 3.3权利斗争动机的三阶层划分
《为权利而斗争》之所以不是单纯的政治口号,就在于耶林科学地揭示了权利斗争背后的三种层次的动机。第一层次的斗争动机就是具体现实的利益,比如“对擅自利用其数英尺土地的邻居和不支付其卖牛价钱的商人,农民将以其特有的充满敌意的诉讼形式开始为权利而斗争”,此时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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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争的考虑就是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维护自己对物或土地的所有权。第二层次的斗争动机则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在耶林看来,“所有权无非是扩展到物之上的我的人格的外缘而已”,因而“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这一层次的斗争动机能够很好地解释英格兰人为几个古尔登金币而起诉以及骑士为侮辱自己而选择决斗的内心考虑。而第三层次的斗争动机则是耶林所推崇的响应“法感情”的号召,那是超脱于个人的人格或是利益,单纯基于对法律权威和秩序的信仰,而对任何不法行为的积极主动的斗争。耶林指出,那些愿意为国家在战争中牺牲自我的民众,往往都拥有健康的“法感情”,而见义勇为等为他人权利而斗争的现象,也非运用“法感情”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对权利斗争的动机进行科学的区分和介绍,对于把握耶林的实际观点,与其他错误做法划清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3.4“法感情”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要求
通读全文,“法感情”在各章节的论述中均有涉及,是正确理解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关键之一。所谓的“法感情”,就是指人们对法律采取的一种态度,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特别信仰和依赖,而其价值正如文中所说,“法感情对权利侵害反作用的能量是衡量感知法(即法和各种制度)对个人、阶级或国家自身和自己特定的生存目的所具有的重要性程度的比较确实的尺度”。所以一方面,民众需要培养“法感情”,在权利遇到侵犯时能够积极主张法律而非妥协忍让,使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民众合法利益的武器;另一方面,国家也需要社会充满“法感情”,因为拥有健康“法感情”的民众才会去关注国家和公共利益,才会“为共同的事业,为与恣意妄为斗争而相互携起手来”。此外,“法感情”的价值还体现在对斗争动机的理性指导。在“法感情”指导下的权利斗争,“问题不在于物的物质价值,而在于权利的理念价值”,从而明确“为权利而斗争”的价值所在,从法理上避免沦为“为私利而斗争”或“为权力而斗争”。
4.总体行文思路
《为权利而斗争》全文分为六个章节,学生认为可以将耶林的论述思路大致分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依次分别论证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必要性、道德性和重要性,从而最终得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正当性结论。
4.1“为权利而斗争”的必要性
耶林开篇立意,提到“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因此斗争是法的本质和要求。在这部分中,耶林重点批判了萨维尼关于“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的观点,反对历史法学派将法律概念抽象化,认为这将诱导人们错误地选择无所事事。但耶林认为,“法的历史上所应记载的伟大成果诸如奴隶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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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制的废止、土地所有、营业、信仰的自由等等,莫不经过跨世纪的斗争,始告胜利”,法的进步必然需要人为的推动。因而,耶林强调在争取法和权利的道路上除了斗争别无他法,萨维尼的观点含有“作为政治准则不能被人折服的极端宿命的错误”。 4.2“为权利而斗争”的道德性
而在第二章中,耶林提出“为权利而斗争”是由于权利被侵害、被抑制,但人们选择斗争而非容忍,绝非单纯是物质利益计算的结果,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在耶林看来,诉讼“重要的不是区区的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尊严”,因而哪怕是微不足道的标的,都有为其付出更高代价的道德意义。此外,“为权利而斗争”也与病态的“诉讼癖”划清界限,即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的诉讼并非只是出于向对方倾泄愤懑的冲动,而是基于“从单纯的利益问题变化为主张人格抑或放弃人格这一问题”的考虑。耶林强调“为权利而斗争”的人格利益,不仅使民众主张权利站在道德高地上,同时也是提醒人们不应总是着眼于物质利益。
4.3“为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
在相继完成必要性和道德性的论述后,耶林将论述重点放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的论断。
在论述思路上,耶林首先肯定不同职业人群关注的利益方向有所不同,但强调维护人格尊严是每个人对自己相同的义务。进而他认为“其义务也延伸到对人格存在所不可或缺条件的主张”,这就包括了日常生活中“所有权”等物质权利,私权的斗争其实就在捍卫人格,对自己尽到义务。
接着,耶林描述两军对峙时个别逃兵引起的恐慌效应,来揭示民众主张权利对抑制不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意义。而书中认为,法律正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因而“主张权利”不再只是关乎私人利益的得失,而涉及了整个社会的安危,是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最后,主张权利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因为,只有积极主张权利的人才会真正去为国家权力而都斗争。而在平时的生活中,权利意识成为了民族性格的重要部分,这种意识甚至是一国的道德力量,这些力量才是一国对外的强力保证。比如书中“古英格兰人”拒绝支付古尔登币不仅体现了该民族的节操,也解释了英格兰在强敌面前始终保持团结的原因。通过三个层次的递进论述,“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从私利发展到公利,从私权发展到公权,已不再是句抽象冲动的口号,而成了理性正义的感召。
在学生看来,耶林正是从必要性、道德性和重要性三个角度,建构了相对完整全面的民众权利观,对于指导政府和民众认识权利意识,理解维权行为的正当性以及如何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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