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购物维权小贴士: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应当努力掌握和提高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在消费过程中要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一、在商场,购物中要仔细察看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注意商品标签上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购物结束后,消费者应当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发票以及保修证明,并妥善保管好这些单据。 三、如果在购物过程中,遇到商家有欺诈行为或者所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当及时取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向商家就问题进行交涉。在必要时,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向消协投诉、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和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 法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如同许多校园伤害案件一样,被害学生的家长找到了学校,要求学校为他女儿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则,我们认为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要根据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来决定是否要承担责任。从本案上来看,女同学的伤害主要原因在于小陈同学的恶作剧行为,而学校放已经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义务。故而,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女同学的家长应当分清责任的主次,向主要责任人小陈索赔,而不应当不分青红皂白,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这一不理智的行为不仅不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反而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某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小贴士: 从本案中,我们发现在许多学校伤害案件中,我们的家长应当用理智、平和的心态通过合法的渠道来处理事情,不能一味怪罪学校,更不能寻衅滋事。对学校发生的侵权案件又是情况比较负责,在发生伤害后,除了及时地弥补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在时候,捋清法律关系,坐到责任分清,赔偿适当,有理有节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在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的青少年同学在学校活动是要保护好自己的人生安全,不要做危险的动作和游戏,避免发生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