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必备 下载本文

第一章 物权法导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在现代社会,物的他主利用对于物尽其用、物尽其利显得尤为重要。物权法通过调整物的他主利用关系,使对物没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根据法律或者合同,对其进行使用、收益,这样一来既避免了所有人对财产的闲置,又实现了非所有人对财产的利用,使双方皆能获益。。

二、物权法的性质

物权法具有如下基本属性: (一)物权法是私法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第二节 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一般认为,现代物权法呈现出如下几个发展趋势: 一、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二、物权的价值化趋势

三、物权的扩张趋势

四、物权法的国际化趋势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首先,物权神圣不可侵犯。

其次,各种民事主体的物权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 物权法授课教案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

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 1、物权法定无视说 2、习惯法包含说

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4、物权法定缓和说

(四)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及其解释策略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

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四、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

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2 物权法授课教案

第二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2条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定义,该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于这个定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物权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其次,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最后,物权是一种能排除他人干涉、妨害的权利。

二、物权关系的本质

与物权的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物权关系的本质。对此,民法学界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对物关系说。 第二,对人关系说。 第三,折衷说。

三、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 (二)物权具有排他性 (三)物权具有优先性 (四)物权具有对世性 (五)物权具有法定性

(六)物权以特定的物为客体 (七)物权是静态财产权

(八)物权的效力一般没有地域性

第二节 物权的分类

在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这是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物权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自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即自物权的外延是唯一的。他物权是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的外延包括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类型。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支配范围也不同。

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3 物权法授课教案

这是以物权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等;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抵押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则称为权利物权,如权利抵押权和权利质权等。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所作的区分。主物权是独立存在,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物权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这是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标准而作的区分。登记物权是其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不动产物权都属登记物权。此外,在一些特殊动产上成立的物权,如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之上成立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亦属于登记物权。不登记物权是其变动只须交付而无须登记的物权,一般动产物权属于不登记权。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这是以物权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由何种法律规定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八、本权与占有

这是以是否有权利的实质内容为标准而作的区分。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二、物的基本属性

(一)客观物质性 (二)可支配性 (三)可使用性

(四)存在于人体的外部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物进行如下分类: (一) 动产与不动产

4 物权法授课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