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文档。
4.电子文档中还应包括涉及影响造价的已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质量监督控制,除要求中介机构严格按本《操作指南》的其它条款执行外,审计机关还应采取以下主要控制措施:
(一)对入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其资质、业务优势与特长、执业规模及项目投资规模、工程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委托安排,以保证其资质等级、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二)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应派出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开展工作;
(三)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委托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四)审计机关要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能胜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予以淘汰。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格式要按照审计规范文件的规定执行;属于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工作底稿格式,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要求加以规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操作指南在省审计厅试行,各州(市)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四十五条 本操作指南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操作指南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格式;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3.审计工作底稿格式; 4.审计报告封面格式;
5.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6.审计对象调查表; 7.预、结算审核定案表; 8.建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表; 9.建设项目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检查表; 10.工程造价抽审情况记录表;